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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婚姻法你也敢結婚?50句話讓你讀懂新婚姻法!

不懂新婚姻法你也敢結婚?50句話讓你輕鬆讀懂婚姻法!

1、中國實行一夫一妻制, 歷史上也沒有過一夫多妻制, 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是需要打怪獸升級的。

2、“與他人同居”是指與異性同居, 和同性同居法律不約束。

3、男的適婚年齡22周歲, 女的適婚年齡20周歲, 實際年齡與身份證上的年齡不符的, 以身份證上的為准。

4、直系血親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包括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孫子孫女和外孫外孫女(只列上下三代, 其他可百度)

5、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包括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和孫子女, 叔叔伯伯姑姑及其子女和孫子女, 阿姨舅舅及其子女和孫子女。

6、禁止結婚的疾病有:部分精神病、部分傳染病、重症智障、生殖器發育異常無法矯治的及其他疾病。

7、自1994年2月開始我國不承認事實婚姻, 長期同居按同居關係處理, 合法的婚姻關係必須以登記為前提。

8、被脅迫的婚姻, 被脅迫方請求撤銷婚姻的除斥期間是一年。

9、孩子可以跟父姓也可以跟母姓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 但不能自己隨便捏造一個姓。

10、夫妻間所有爭議解決原則順序:一、先協商(高度意思自治);二、協商不成按法定解決方案。 (以下所有爭議都適用這個原則, 有約定先按約定, 不再重複。 )

11、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繼承或者贈與為雙方的共同財產、一方個人財產取得的投資收益、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安置補償費。

1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身體損害賠償金、遺囑或贈與指定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財產、個人財產的孳息和自然增長。

13、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或一方所有。

14、財產分配協定需要書面形式, 公證後的協議效力更高。

15、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 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6、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

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 對外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17、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 對外按份分別承擔義務。

18、一方所有:一個人對財產擁有所有權, 具有絕對排他性。 對外自行承擔責任。

19、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 贈與方在贈與房產登記過戶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反悔權), 有公證過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0、沒有婚姻關係所生的孩子不叫“私生子”, 這是侮辱性語言, 應該叫:“非婚生子女”, 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權利。

21、懷疑自己“喜當爹”的同志可以申請親子鑒定,

女方不配合的, 推定喜當爹成立。

22、懷疑自己“喜當爹”的男人的妻子也可以申請親子鑒定自證清白, 多疑的男人不配合的, 推定喜當爹不成立(回去使勁抽)。

23、協議離婚必須要感情破裂, 即使沒有破裂, 離婚協議書上也要寫“感情破裂”。

24、離婚協議書上需要具備五個方面:感情破裂、雙方自願、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糾紛, 否則協議不合格不予登記。

25、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

26、婚內丈夫違背妻子意願而強行發生性行為的,構成強姦。

27、不是所有訴訟離婚都可以成功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原告需要在6個月後再次申請離婚,但被告可以在此期限內提出離婚。

2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9、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0、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2、以結婚為目的贈送對方的彩禮,在沒有達到結婚目的時,可以要求退還。

33、婚前哄對方開心贈送的禮物算無條件贈與,不能要求退還,對方願意給的除外。

34、婚前父母出資買房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35、婚後父母出資買房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36、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算一方個人財產。

37、婚後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38、一方婚前買房並貸款,婚後雙方還貸,離婚時也算個人財產,對對方的出資分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做適當補償。

40、夫妻雙方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房子在誰名下算誰所有,出資部分按債權(出借)處理。

41、《中國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3月1日開始實施。

42、"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3、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44、軍婚中,軍人不同意離婚,法院也不能判離婚,能舉證軍人有過錯的除外。

45、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

46、與軍人配偶有曖昧關係的,屬於破壞軍婚。

47、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過錯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48、離婚時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過錯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49、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50、女友和老媽掉水裡,司法考試告訴你要救老媽,否則構成不作為犯罪!建議沒結婚的人少問對方這類糾結的問題,這個問題如果是二選一,對方不論怎麼選都是必死。選老媽放棄女友這叫不仁不義,選女友放棄老媽這叫不忠不孝,所以問這類問題的人不是要對方回答問題,而是想看看自己將來到底是能嫁個不忠不孝的人還是不仁不義的人,不論哪種人都說明自己擇偶有問題,為難對方就是為難自己!

否則協議不合格不予登記。

25、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

26、婚內丈夫違背妻子意願而強行發生性行為的,構成強姦。

27、不是所有訴訟離婚都可以成功離婚,法院判決不准離婚的,原告需要在6個月後再次申請離婚,但被告可以在此期限內提出離婚。

2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9、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0、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1、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2、以結婚為目的贈送對方的彩禮,在沒有達到結婚目的時,可以要求退還。

33、婚前哄對方開心贈送的禮物算無條件贈與,不能要求退還,對方願意給的除外。

34、婚前父母出資買房認為是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

35、婚後父母出資買房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36、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算一方個人財產。

37、婚後夫妻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38、一方婚前買房並貸款,婚後雙方還貸,離婚時也算個人財產,對對方的出資分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做適當補償。

40、夫妻雙方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房子在誰名下算誰所有,出資部分按債權(出借)處理。

41、《中國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於2016年3月1日開始實施。

42、"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3、一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44、軍婚中,軍人不同意離婚,法院也不能判離婚,能舉證軍人有過錯的除外。

45、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構成破壞軍婚。

46、與軍人配偶有曖昧關係的,屬於破壞軍婚。

47、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過錯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48、離婚時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過錯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49、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50、女友和老媽掉水裡,司法考試告訴你要救老媽,否則構成不作為犯罪!建議沒結婚的人少問對方這類糾結的問題,這個問題如果是二選一,對方不論怎麼選都是必死。選老媽放棄女友這叫不仁不義,選女友放棄老媽這叫不忠不孝,所以問這類問題的人不是要對方回答問題,而是想看看自己將來到底是能嫁個不忠不孝的人還是不仁不義的人,不論哪種人都說明自己擇偶有問題,為難對方就是為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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