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們而言, 醫療險絕對是「剛需」的險種。 俗話說“什麼都可以有, 千萬別有病;什麼都可以沒, 千萬別沒錢”可人吃五穀雜糧, 行走八方的那有不生病的道理。
● 醫保與商業醫療險各自的優劣之處
● 醫保與商業醫療險的優劣分別
● 解密醫保與商業醫療險
一、醫保與商業醫療險各自的優劣之處
在上兩篇《醫療險篇「社會醫療險」》、《醫療險篇「商業醫療險」》裡, 已經詳細介紹了他們各自的特性, 這裡就不再重複贅述了, 大家可以閱讀文章詳情。 下面先歸納一下醫保與商業醫療險各自的優劣之處
醫保的核心優勢:
●即時生效
●保證續保
●可帶病投保
●長期有效
商業醫療險的核心優勢:
●就醫方便, 選擇範圍廣
●報銷比例限制少
●可報銷額度大
●用藥寬鬆
●可提供就醫綠色通道
●可提供住院津貼
醫保的不足:
●報銷比例低, 用藥限制嚴格
●就醫地域、可選擇的醫院限制嚴格
●社保目錄內的藥物數量特少
●可報銷總額有限
●強制參保
商業醫療險的不足:
●核保條件嚴格
●保單不是立即生效
●賠付條件有事先約定
●費率影響因素多, 不能保至終身
●不能保證續保
二、醫保與商業醫療險的優劣分別
社保只能達到廣覆蓋低保障的效果, 而且它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但它是一個事關於民生的重大制度安排, 是國家給予全民的福利保障。 有別於商業醫療險, 醫保除了保證續保外, 其最大的優點就是可以帶病投保, 對已經患有疾病的患者而言, 這優點特顯重要, 同時醫保也給予了我們每個人保底的尊嚴。 所以醫保是我們最實在的基礎保障, 也是給我們守住最後尊嚴防線的關鍵籌碼
▲目前“醫滿為患”看病難, 一號難求、排長龍交費的狀況
▲高端醫療私家病房的醫療環境
三、解密醫保與商業醫療險
同一險種, 相比那些沒有進行醫保報銷便可全額報銷的,有醫保報銷的費率該比之更低才能特顯出其險種的公平合理性
在此,保囊君要鄭重提示一下:醫保卡千萬不能外借給別人購藥或就診
▲借用醫保卡是屬於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若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按「保險詐騙罪」論處。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會作出以下的處理措施:
●依法追回被騙取的醫保統籌基金
●對定點醫院處以騙取金額兩倍的罰款
●責令醫院進行書面檢查,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為期3個月的整改,並要求整改期間不得收治參保病人,整改期滿如達不到要求,將按規定取消該院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對於違反觸犯刑法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重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的司法解釋》裡定義:詐騙金額達到三千元的便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十萬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上月審判的總共涉及金額為56萬多元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由於“情節特別嚴重”,法院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重判主犯無期徒刑
投保商業保險,保險公司的健康問卷是沒有問及醫保卡是否外借的問題的。也許你當時是沒記起曾外借過醫保卡,又或許壓根就不知道醫保卡借人使用的嚴重後果,導致投保時沒主動告知這一情況。那麼在遞交投保資料後,往往等來的核保結果就是「拒絕承保」。拒保理由是醫保卡的消費記錄證明有心腦血管病既往病史並未做到如實告知,而被保險公司直接拒保。從此,你留下了被拒保的案底,這會導致後面幾乎所有保險公司都不會再接受你的投保了。就算你另行補充告知,但對一個“誠信度低且存在騙保風險”的「客戶」,保險公司在核保時會非常‘審慎”,故此會作出拒保或加費的可能性很大
當你未進行如實告知而僥倖被保險公司承保了,如發生理賠的時候被調查出投保前有「既往病史」並未如實告知的,那麼保險公司將會以你違背了商業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在投保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為由而拒賠。商業醫療險都是一年期短險,《保險法》裡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對於商業醫療險並不適用。所以作為保險經紀人,我們都會在諮詢規劃前首先詢問是否有外借醫保卡的行為存在
保險到底保不保險,主要體現在萬一用上的時候是否能順利得到理賠。因醫保卡借用的問題,如在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利」時需要被保人拖著一個病體耗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去跟保險公司交涉打官司的,這簡直是保險體驗過程中的一場噩夢!更何況要被保人自證其清白,舉證自己不存在帶病投保的行為,這實屬是一件牽牛下井的事情,所以醫保卡切記不能外借
保險不能作為賺錢的工具,它只能轉移因風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可有些動機不純的人,總想著靠保險來賺點小錢,多占點便宜,比如利用編造病史、篡改病歷、假開藥、虛假或掛床住院等方式騙取保險金。保險詐騙的行為本屬於犯罪,東窗事發時除了會惹來牢獄之災外還會影響到其他合規合法的投保人群,甚至是整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早在2013年前,因為北京平谷區等醫院被發現有和患者串通騙保的黑歷史而被保險公司直接拉黑,時至今日還有部分保險公司是對這些地方的醫院依然還沒解禁的。
就因為一顆老鼠屎而壞掉了一鍋粥,是多麼另人抓狂的事情啊!而對於那些合法合規的投保人群而言,實屬於極其不公。我們都希望保險行業能夠健康發展,同時可以維護彼此的保險利益,那就讓我們一起“從我做起,抵制一切騙保的行為”,讓更多的人更能感受到保險的溫度
社保和商保就好像一雙筷子,要合起來才能品嘗到更多的美味佳餚。全方位的保障僅有社保是不夠的,只有社保加商保,才能讓生活更美好
下一篇文章,關於《如何利用商業醫療險來補充醫保的不足》,我們再深入細談,敬請關注!
相比那些沒有進行醫保報銷便可全額報銷的,有醫保報銷的費率該比之更低才能特顯出其險種的公平合理性在此,保囊君要鄭重提示一下:醫保卡千萬不能外借給別人購藥或就診
▲借用醫保卡是屬於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若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按「保險詐騙罪」論處。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會作出以下的處理措施:
●依法追回被騙取的醫保統籌基金
●對定點醫院處以騙取金額兩倍的罰款
●責令醫院進行書面檢查,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為期3個月的整改,並要求整改期間不得收治參保病人,整改期滿如達不到要求,將按規定取消該院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對於違反觸犯刑法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重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的司法解釋》裡定義:詐騙金額達到三千元的便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十萬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上月審判的總共涉及金額為56萬多元的“徐玉玉被電信詐騙案”,由於“情節特別嚴重”,法院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重判主犯無期徒刑
投保商業保險,保險公司的健康問卷是沒有問及醫保卡是否外借的問題的。也許你當時是沒記起曾外借過醫保卡,又或許壓根就不知道醫保卡借人使用的嚴重後果,導致投保時沒主動告知這一情況。那麼在遞交投保資料後,往往等來的核保結果就是「拒絕承保」。拒保理由是醫保卡的消費記錄證明有心腦血管病既往病史並未做到如實告知,而被保險公司直接拒保。從此,你留下了被拒保的案底,這會導致後面幾乎所有保險公司都不會再接受你的投保了。就算你另行補充告知,但對一個“誠信度低且存在騙保風險”的「客戶」,保險公司在核保時會非常‘審慎”,故此會作出拒保或加費的可能性很大
當你未進行如實告知而僥倖被保險公司承保了,如發生理賠的時候被調查出投保前有「既往病史」並未如實告知的,那麼保險公司將會以你違背了商業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在投保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的義務為由而拒賠。商業醫療險都是一年期短險,《保險法》裡的2年不可抗辯條款對於商業醫療險並不適用。所以作為保險經紀人,我們都會在諮詢規劃前首先詢問是否有外借醫保卡的行為存在
保險到底保不保險,主要體現在萬一用上的時候是否能順利得到理賠。因醫保卡借用的問題,如在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利」時需要被保人拖著一個病體耗費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去跟保險公司交涉打官司的,這簡直是保險體驗過程中的一場噩夢!更何況要被保人自證其清白,舉證自己不存在帶病投保的行為,這實屬是一件牽牛下井的事情,所以醫保卡切記不能外借
保險不能作為賺錢的工具,它只能轉移因風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可有些動機不純的人,總想著靠保險來賺點小錢,多占點便宜,比如利用編造病史、篡改病歷、假開藥、虛假或掛床住院等方式騙取保險金。保險詐騙的行為本屬於犯罪,東窗事發時除了會惹來牢獄之災外還會影響到其他合規合法的投保人群,甚至是整個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早在2013年前,因為北京平谷區等醫院被發現有和患者串通騙保的黑歷史而被保險公司直接拉黑,時至今日還有部分保險公司是對這些地方的醫院依然還沒解禁的。
就因為一顆老鼠屎而壞掉了一鍋粥,是多麼另人抓狂的事情啊!而對於那些合法合規的投保人群而言,實屬於極其不公。我們都希望保險行業能夠健康發展,同時可以維護彼此的保險利益,那就讓我們一起“從我做起,抵制一切騙保的行為”,讓更多的人更能感受到保險的溫度
社保和商保就好像一雙筷子,要合起來才能品嘗到更多的美味佳餚。全方位的保障僅有社保是不夠的,只有社保加商保,才能讓生活更美好
下一篇文章,關於《如何利用商業醫療險來補充醫保的不足》,我們再深入細談,敬請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