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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安裝電路不跳閘致使損失擴大誰擔責?

2015年2月4日20時, 河南省某裝潢公司廠房起火, 值班人員立即撥打119報警電話。

消防隊到達現場救火, 因電路不跳閘無法施救。 裝潢公司及消防隊隨即與當地負責電路安排的某供電公司聯繫。

但其工作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 仍然無法及時斷電, 致使裝潢公司損失進一步擴大。 最終, 裝潢公司廠房內機器設備、產品成品及半成品、原材料全部燒毀。

【律師解答】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 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 造成火災損失進一步擴大的原因是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專用電纜安裝不符合技術規範, 也未安裝漏電保護器, 致使裝潢公司在廠房發生火災後因電路不跳閘, 無法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根據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河南省供用電條例》的相關規定, 供電公司對用戶投資建設的用電設施,

還負有審核設計圖紙, 監督施工過程, 對用電設施按照國家規定標準進行檢驗的職責。 故, 供電公司對裝潢公司火災損失的擴大存在過錯, 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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