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lazyload.gif)
2015年2月4日20時, 河南省某裝潢公司廠房起火, 值班人員立即撥打119報警電話。
消防隊到達現場救火, 因電路不跳閘無法施救。 裝潢公司及消防隊隨即與當地負責電路安排的某供電公司聯繫。
【律師解答】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 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 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 造成火災損失進一步擴大的原因是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專用電纜安裝不符合技術規範, 也未安裝漏電保護器, 致使裝潢公司在廠房發生火災後因電路不跳閘, 無法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根據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河南省供用電條例》的相關規定, 供電公司對用戶投資建設的用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