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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盜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住本市住宅某社區的業主李某于2013年3月8日下午下班回家發現被盜, 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稱被盜的財物包括現金、首飾、手錶等, 總值12萬餘元。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一直未能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李某關注公安機關破案進度的同時, 要求物業公司賠償。 物業公司稱:業主明知家中存放貴重財物不安全卻我行我素, 被盜責任應由業主李某自擔。 李某聽到物業公司的回復後氣憤問:“家是港灣, 家都不安全, 哪裡才安全?”請問:李某家中被盜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律師認為, 李某向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家中被盜的賠償責任, 其起訴權不容質疑。 李某在起訴前須理清如下思緒:

一、李某須查清物業公司對家中被盜的法定責任和約定責任。

物業公司的法定管理服務義務, 在《物業管理條例》第四章中作了專門規定, 主要包括三大義務, 即公用設施、設備、場所的維護、修繕義務;環境衛生、園林綠地的維護義務和包括治安防範的安全保衛義務。 本案涉及物業公司的治安防範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發生安全事故時, 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 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 ”因此法定的治安防範義務沒有特別約定物業公司對業主家中財物毀損、滅失、失竊承擔保管賠償責任, 除非物管服務合同中有此約定, 不然, 業主家中的財物不屬物業公司法定或約定的管理服務範圍。

第二, 業主起訴物業公司前必須選擇好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

業主家中財物被盜, 盜竊犯罪嫌疑人是最終的責任人。 在公安機關未偵破盜竊案件前, 業主查實物業公司對此負有過錯責任的, 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 業主要收集好被盜財物的名稱、品質和金額等證據。 業主不論提起違約之訴抑或侵權之訴, 依法應由其對失竊的事實和實際遭受的損失數額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 業主應當對貴重家庭財產採取有效的防盜措施。

綜上, 在物業公司保安員僅負有治安防範法定或約定義務的前提下, 物業公司對業主家中的貴重財物失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特別約定了物業公司對業主家中貴重財物負保管義務。 再者, 在盜竊刑事案件未被公安機關偵破的情形下, 業主難以舉證證明失竊的貴重財物及其損失數額。 所以, 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的請求想獲得物業公司的滿足或法官的支持, 難度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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