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5點半, 寢室還未亮燈, 李海在哈欠連天中艱難起了床。 下樓時, 舍監阿姨才剛剛打開宿舍大門。 他在十陵靈龍路口上了公車, 要在牛市口換乘92路, 總共經過32個站, 到永豐立交下車, 再走一千米左右, 才能抵達暑期實習的視頻製作公司。 每天如此大費周折輾轉往返, 李海並無怨言。 讓他心裡有些小不舒服的, 是在實習入職時被收的300塊錢, 這筆錢的名字叫“設備磨損費”。 他對此有些不解, 也有些不滿:“每天工作接近10個小時, 一分錢薪水沒有, 還要倒給錢?”像李海這樣零薪實習, 甚至給單位倒繳實習費的大學生不在少數。
成都商報記者 沈興超
父母:錢沒賺到開銷還比平時多
趕在早上8點半之前, 李海抵達了實習的這家視頻公司。 聽錄音、剪片子、走社區, 一天的實習工作就這樣開始。 李海是被專業課老師推薦去的, 一開始就說明了沒工資拿, 對於這點, 他當時倒不十分介意。 “本就是抱著學習目的去的”, 他想在大三暑假做點有意義的事, 最好還能積攢一點工作經驗, “大四找工作的時候簡歷也能豐富一些”。
如今暑假過半, 李海已經實習了一個多月。 他算了算帳:每天往返交通費10元錢左右,
略有些尷尬的是, 在跟家裡要錢時, 電話那頭的父母有些疑惑:“你不是說你在打暑期工嗎, 咋個錢沒有賺到, 開銷比平時還多?”李海只能解釋, “這家單位很好, 能有機會實習都不錯了……我也在努力表現, 爭取有機會留下來。 ”
問卷:超四成被訪者實習零薪酬
事實上, 在這個夏天裡, 像李海這樣零薪酬暑期實習的在校大學生並非少數。
中國高校傳媒聯盟面向全國各高校697名大學生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 84.96%受訪者利用假期參加過或者正在參加實習, 40.11%的被訪者在實習期間沒有收入。 調查同時顯示, 實習期間不少學生開支不小。 其中, 45.99%的被訪大學生的最大開支是吃飯, 還有29.23%的被訪大學生表示, 因為實習的地方在外地, 租房是自己的最大開銷。 綜合算下來, 78.51%的被訪大學生表示, 實習期間收入不夠花銷, 只有21.49%的學生表示“夠用”。
對於實習效果, 19.92%的被訪大學生認為“實習不值得”, 但76.93%的被訪大學生認為實習經歷是值得的, 其中, 62.03%的被訪大學生認為“自己的能力在實習期間得到了提升”。
成都商報記者在成都本地走訪發現, 除了零薪酬以外, 像李海這樣倒給錢的暑期實習不在少數。
單位:培訓成本和風險難道不是錢?
“實習生剛來, 什麼也不會, 我們要給他分派專門的師傅, 從前期的選題, 到標題、內容的製作, 再到後期的排版, 手把手地帶。 這一階段, 實習生沒有任何產出。 等他稍微熟悉了, 一篇微信文章, 交給實習生去做, 點擊量沒達到要求, 師傅是要扣錢的, 如果出了錯, 更可能被客戶投訴, 這些都是看不見的風險與成本。 ”成都市錦江區某文化傳媒公司陳經理表示, “實習生如果能夠創造相應的經濟價值, 我們不會不給工資。
“還想要工資?實習生受得起嗎?”成都市高新區某教育培訓機構工作人員提起實習生就來氣。 “一天到晚坐在辦公室耍手機, 一點兒不主動積極。 你不佈置任務, 他可以在座位上旁若無人地閑坐一天;你給他佈置點事兒吧, 拖拖拉拉, 半天做不完, 情緒還多。 有次一個大三的小姑娘給我整理一份客戶名單, 不小心把其中幾位元的姓名和電話對應錯了, 我稍微說了她兩句, 她轉背就在朋友圈吐槽, 吐槽也就算了, 關鍵是還忘了遮罩我。 我倒不至於跟她生氣, 但我的客戶生氣了, 損失誰來承擔?”
律師:無明文條例規定公司必須給大學生實習工資
那麼,實習期間公司到底該不該給大學生工資?法律上對此是否有相關規定呢?
“大學生實習,其實可粗略分成兩部分,以是否創造價值為標準。部分實習生個人能力強,學習能力快,雖尚未畢業,無法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務關係,但他們確確實實為公司創造了價值,雖無勞務之名,但有勞務之實,可按勞務關係處理,公司理應提供對應報酬。此外,部分實習生進行的,只是較為簡單的輔助性勞動,更多的是在學習,不僅沒有創造價值,反而還享用了公司提供的辦公場所、培訓老師等資源。這些是看得見的成本,此外,公司還為實習生可能的失誤承擔著看不見的潛在風險,用人單位因此不支付工資,甚至收取一定費用,也說得過去。”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王英占律師指出,“法律並無明文條例規定公司必須給大學生實習工資,也沒有禁止用人單位收費,所以公司到底給不給工資,收不收錢,收多少錢,主要還需雙方協商裁定,按照實習協議來執行。一旦約定,就應當遵守,如果公司要支付報酬,理論上不應低於該城市最低工資水準。”
律師:無明文條例規定公司必須給大學生實習工資
那麼,實習期間公司到底該不該給大學生工資?法律上對此是否有相關規定呢?
“大學生實習,其實可粗略分成兩部分,以是否創造價值為標準。部分實習生個人能力強,學習能力快,雖尚未畢業,無法與用人單位建立正式勞務關係,但他們確確實實為公司創造了價值,雖無勞務之名,但有勞務之實,可按勞務關係處理,公司理應提供對應報酬。此外,部分實習生進行的,只是較為簡單的輔助性勞動,更多的是在學習,不僅沒有創造價值,反而還享用了公司提供的辦公場所、培訓老師等資源。這些是看得見的成本,此外,公司還為實習生可能的失誤承擔著看不見的潛在風險,用人單位因此不支付工資,甚至收取一定費用,也說得過去。”北京藍鵬(成都)律師事務所王英占律師指出,“法律並無明文條例規定公司必須給大學生實習工資,也沒有禁止用人單位收費,所以公司到底給不給工資,收不收錢,收多少錢,主要還需雙方協商裁定,按照實習協議來執行。一旦約定,就應當遵守,如果公司要支付報酬,理論上不應低於該城市最低工資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