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江蘇網3月24日訊 昨天上午, 南京市高淳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在法院開庭, 庭審15分鐘後結束。 據瞭解, 這是2月15日南京市檢察院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以來, 首例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式出庭的公訴案件。
2016年11月5日, 孔某駕車沿高淳蕪太公路由東向西行駛時, 與孫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追尾, 致兩車損壞, 孫某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 孔某駕車逃離現場。 經法醫鑒定, 孫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經事故責任認定, 孔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去年9月3日, 全國人大授權兩高在首批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 南京是試點城市之一。 今年2月15日, 南京市檢察院發佈《南京市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實施細則》, 積極推進認罪認罰簡易程式的試點工作。
高淳區檢察院在受理該案後, 經審查認為該案符合認罪認罰簡易程式條件, 遂決定適用該程式。 承辦人嚴格按照《實施細則》要求, 向被告人詳細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含義、訴訟權利, 並簽署具結書。
在當天的庭審中, 公訴人在簡要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出示證據後發表公訴意見, 法院當庭作出判決, 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通訊員 丁曉頭 交匯點·南京晨報記者 錢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