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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賴”,你這樣“坑娃“實在不該!

因為自己是“老賴”

孩子突然要被轉學了

坑爹坑媽的常見

如此坑娃的也沒sei了吧???

2017年8月8日上午, 南鄭縣法院執行幹警來到漢中市一私立學校, 向其送達了南鄭法院首例限制“老賴”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協助通知書, 要求該校不得接收失信被執行人羅某子女在該校就讀, 協助法院依法執行案件。

今年年初, 南鄭縣法院受理了張某申請執行羅某夫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被執行人羅某夫婦故意隱匿財產, 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還款義務, 期間被法院依法拘留, 之後為了逃避執行竟玩起了“失蹤”, 法院經多方查找均無果。

2017年7月, 申請執行人提供了羅某夫婦兒子在漢中市一私立學校就讀的線索, 南鄭縣法院審查後, 依法做出限制被執行人羅某夫婦高消費的決定。 隨後向其兒子就讀的私立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該學校表示全力配合, 履行法定協助義務, 並著手辦理被執行人羅某兒子退學手續。

為破解執行難, 2010年5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 並於2015年7月22日修改施行。 其中第一條載明,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 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其中第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 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 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第(七)項即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 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 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 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摘自 | 陝西高院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摘自 | 陝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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