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同前夫離婚時約定女兒的撫養、教育費用均由前夫承擔。
後來我將孩子送去了私立的全封閉寄宿學校就讀,
產生的高昂教育費,
可否要求另一方依協定全部承擔?
答:提問人的前夫應支付女兒的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五條:“離婚後,
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
一方撫養的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
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
由人民法院判決。
”
本案中,
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女兒的撫養權歸妻子所有,
應由丈夫支付女兒的上學生活等費用,
但未約定具體的撫養費數額。
關於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準確定。
此外,
撫養費應以必要、合理為限,
提問人將女兒送至私立學校,
未經其前夫同意,
女兒因就讀私立學校所支出的費用,
,
已超過其父親的負擔能力,
應綜合考慮其父親的負擔能力、當地的生活水準等因素,
故,
其父親負擔能力應參照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的標準作為計算依據,
對女兒的撫養費酌定為每年其消費性支出的50%。
因此而多出的學費,
其父親可不予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