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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殺人案”最新進展!最高檢和山東高院作出回應

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母親被索債者當面淩辱, 兒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簡單的描述, 凸顯的是此案引來輿論譁然的原因:當一個人或其近親正在遭受難以忍受的淩辱時, 奮起反抗造成一定後果, 司法應該如何認定這一行為?

據《南方週末》報導, 2016年4月14日, 在山東發生一起辱母殺人案。 女企業家蘇銀霞借款後無法還清欠款, 遭致辱駡、毆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體等暴力催款行為。 蘇銀霞的兒子于歡因無法忍受追債人對母親身心的欺辱, 用水果刀亂刺, 致一人休克死亡, 其餘三人受傷。

2017年3月17日,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同時, 於歡還需賠償死者家屬30598.5元和傷者53443.47元。

最新進展

針對廣受關注的山東“辱母殺人案”, 2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山東高院均給出了回應↓

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調查於歡故意傷害案

近日, 媒體報導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即 " 辱母殺人案 ",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 已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彙報, 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 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 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員警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 將依法調查處理。

根據法律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有權予以撤銷或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 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山東高院已受理當事人上訴

這場慘案到底是如何發生的呢?

討債引發的血案

2016年4月14日, 這起血案因暴力催債引起。 女企業家蘇銀霞曾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135萬元, 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萬和一套價值70萬的房產後, 仍無法還清欠款。

案發過程

“辱駡、抽耳光、鞋子捂嘴, 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淩辱之後, 一名催債人杜志浩脫下褲子,

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著蘇銀霞兒子被告于歡的面。

之後被告的姑姑報警, 而在判決書顯示, 多名現場人員證實, 民警進入接待室後, 說了一句“要賬可以, 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隨即離開。

民警未能阻止這場羞辱。 情急之中, 22歲的於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 致4人受傷。 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 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

案件審理

2016年12月15日, 聊城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一案。

案件判決

2017年2月17日,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然而, 地方法院的判決卻在民間炸開了鍋, 民眾一片譁然!有網友認為法院“判決荒唐”, 於歡做了一個兒子應該做的事。

判決書全文今日披露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今日披露。

判決書中透露了於歡殺人前經歷的母子受辱過程。

這份判決書顯示, 嫌疑人於歡殺人之前, 他和她的母親蘇銀霞在自家公司的接待室內遭到前來討債的杜志浩一行人的言語和行為上的侮辱。

“在辦公室一樓接待室, 那個下巴有鬍子的瘦子(即被害人杜志浩)說一些難聽的話糟蹋我和我兒子于歡。 ”蘇銀霞說, 杜志浩又脫下褲子和褲頭, 露出下身對著她和兒子。

被害人杜志浩露出下體的行為被多位證人證實。

兒子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 這個判決合理嗎?

案發地

庭審時的爭議點在於, 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 以及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而這也引發了眾多網友的熱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 不能正確處理衝突, 持尖刀捅刺多人, 構成故意傷害罪;

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 且于歡能如實供述, 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

法院解釋: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駡, 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 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 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 “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被告者于歡代理人:至少屬於防衛過當

目前, 於歡已提出上訴。

于歡的上訴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主張:在遭遇涉黑團夥令人髮指的侮辱、員警出警後人身自由仍然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 於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於防衛過當。

他還認為,于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並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判決書沒提及的細節

放黃色錄影、將煙灰彈胸口等

此前曾有媒體採訪目擊者時提及,催債人員對於歡的母親蘇銀霞的侮辱行為,不僅僅包括脫褲子,脫於歡的鞋來堵嘴等,還有如放黃色錄影,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行為。

3月25日,記者從于歡代理律師處獲得一審判決書。在這份判決書中, 關於催債人員對蘇銀霞的侮辱行為,如放黃色錄影,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證人證言證據, 確實並未能得到體現。

按照我國法律,當證據被提出後,均需記錄在案,只用“採信”及“不予採信”予以區別,這種沒有記錄在案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

3月25日,記者嘗試與聊城市冠縣公安局工業園區派出所取得聯繫,求證為何判決書提及證據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不符,但電話並未撥通。

人民日報評論

辱母殺人案: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麼?可以說,法律不僅關乎規則,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此案在半年過後掀起輿論波瀾,正是因為其中蘊含著許多人的倫理訴求和情感訴求。

換句話說,在很多人看來,于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於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的行為或許會存在的衝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也正是因此,轉型期中國的法治建設,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視這些人心經驗,正視轉型時代保護倫理價值的重要性,從而把握好邏輯與經驗的關係、條文與人情的關係、法律與倫理的關係。

此案只求公平與真相!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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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的被迫還擊至少屬於防衛過當。

他還認為,于歡聽從民警要求交出刀具並歸案、在訊問中如實供述等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判決書沒提及的細節

放黃色錄影、將煙灰彈胸口等

此前曾有媒體採訪目擊者時提及,催債人員對於歡的母親蘇銀霞的侮辱行為,不僅僅包括脫褲子,脫於歡的鞋來堵嘴等,還有如放黃色錄影,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行為。

3月25日,記者從于歡代理律師處獲得一審判決書。在這份判決書中, 關於催債人員對蘇銀霞的侮辱行為,如放黃色錄影,以及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等證人證言證據, 確實並未能得到體現。

按照我國法律,當證據被提出後,均需記錄在案,只用“採信”及“不予採信”予以區別,這種沒有記錄在案的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

3月25日,記者嘗試與聊城市冠縣公安局工業園區派出所取得聯繫,求證為何判決書提及證據與證人所提供的證據不符,但電話並未撥通。

人民日報評論

辱母殺人案: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麼?可以說,法律不僅關乎規則,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此案在半年過後掀起輿論波瀾,正是因為其中蘊含著許多人的倫理訴求和情感訴求。

換句話說,在很多人看來,于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而對於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的行為或許會存在的衝突,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也正是因此,轉型期中國的法治建設,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視這些人心經驗,正視轉型時代保護倫理價值的重要性,從而把握好邏輯與經驗的關係、條文與人情的關係、法律與倫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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