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 農民工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
(1)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工資, 不得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應依法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 安排農民工加班加點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並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4)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
(5)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中;
(6)用人單位不得向農民工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7)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勞動法》的規定, 並依法向農民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8)農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利;
(9)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
(10)農民工有權參加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11)在就業管理方面, 取消對農民進城就業的職業工種限制和不合理收費, 取消專為農民工設置的登記專案, 實行暫住證一證管理; 農村勞動者外出務工, 不再需要辦理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和外來人員就業證;各行業和工種尤其是特殊行業和工種要求的技術資格、健康等條件, 對進城就業農民和城鎮居民要一視同仁;各地教育部門和學校對進城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在入學條件等方面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 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
(12)在職業介紹服務方面, 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農民工開放, 免費提供政策諮詢、就業資訊、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13)在就業培訓方面, 進城務工的農民參加職業培訓, 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 職業培訓補貼標準和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