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日起, 酒泉市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和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將平穩整合過渡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實現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根據《甘肅省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 酒泉市制定下發了《酒泉市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 按照統一覆蓋範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醫保目錄、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基金管理的要求, 明確了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目標任務、部門職責和實施步驟。 各相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 積極主動作為,
整合後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將實行統一的繳費標準和報銷標準。 城鄉居民參保, 執行統一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標準, 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80 元, 在校學生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 元。 省、市、縣、鄉四級醫療機構住院補償起付標準分別為3000元、1000元、500元、100元, 政策範圍內住院費報銷比例分別為65%、70%、85%、90%。
為確保新老政策的有效銜接, 2017年7月31日前已辦理入院手續的參保人員, 按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政策分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017年8月1日起辦理入院手續的參保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