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回應如下:
近日, 媒體報導山東省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殺人案”, 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 已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彙報, 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 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 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員警在此案執法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 將依法調查處理。
根據法律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
人民日報昨夜發表評論:
《辱母殺人案:法律如何回應倫理困局》
當地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 這並不構成正當防衛, 因為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 於歡母子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 “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儘管本案二審尚未啟動, 但是, 輿論的爭議卻顯示出法律條文所不能涵蓋的更深層意思。 無疑, 此事切入了一個關於法律與倫理的命題。
雖然涉及一些具體細節的爭議, 比如, 員警在離開接待室後,
輿論的強烈反應提示我們, 應該正視此事發生之時的倫理情境, 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更多考慮。 在某種程度上, 也正是這樣的倫理情境, 讓很多人在討論這一案件時, 不僅基於法律來做出自己的判斷。
他們考慮更多的或許是, 當至親之人遭遇侵害時, 自己能以怎樣的方式去保護他們?當巨大的淩辱降臨在自己或者親人身上時, 是忍受淩辱還是挺身抗暴?當處於無法逃脫的困境中時, 要如何維護自己與親人的尊嚴?
法律的社會功能是什麼?可以說,
換句話說, 在很多人看來, 于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 更是一個倫理行為。 而對於判決是否合理的檢視, 也正顯示出在法律調節之下的行為和在倫理要求之下的行為或許會存在的衝突, 顯示出法的道理與人心常情之間可能會出現的罅隙。 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 回應好人心的訴求, 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 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也正是因此, 轉型期中國的法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