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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浙江為企業工資支付立規

為了加強對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監督管理, 保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益, 浙江省近日公佈了《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 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工資, 是指企業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包括計時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怎麼分配?要向勞動者公示

辦法規定, 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 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明確本企業的工資分配辦法並向勞動者公示。

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應當明確工資支付的內容, 包括工資支付標準、專案、形式、時間以及約定的其他事項。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 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支付。

工資清單要載明這些事項

企業支付工資應當編制工資支付表, 並向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

工資支付表應當載明發放物件的姓名、工作天數、加班加點時間、應發和減發的專案與金額以及發放單位、發放時間等事項。 企業保存工資支付表時間不得少於2年。

企業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 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 每月與勞動者核對、確認。 企業保存勞動考勤記錄時間不得少於2年。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工資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資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工資發放日如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的, 應當提前支付。

勞動者因依法參加社會活動佔用工作時間的, 企業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休法定假有工資

勞動者享受法定假的,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省相關規定支付法定假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請事假或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供勞動的, 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相關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未付出勞動的, 企業應當支付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傷假工資。 病傷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離職後5日內結清工資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自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工資。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困難, 經依法集體協商或者經勞動者本人同意, 可以延期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資, 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重大拖欠工資事件聯合處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拖欠工資事件聯合處置機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協作配合, 及時、妥善處理重大拖欠工資事件。

這些行為要處罰

企業制定的工資支付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 給予警告。

企業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和勞動者出勤記錄的,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企業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或者克扣工資的, 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 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 妨害公共安全的, 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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