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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資助畫家千萬惹官司,勝訴後北京朝陽區法院執行難

核心提示:11年前, 商人張明與畫家劉國新簽訂了一份《資助創作協議》, 最終引發民事訴訟。 如今張明雖然贏了官司, 卻深陷執行難困境。

涉案房產所在的社區。 記者 李張光/攝

《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李張光 報導

過去的兩年半時間裡, 在北京和上海兩地為一個執行案往返奔波20多次後, 商人張明決定, 將自己這兩年遭遇的“司法執行困境”放到聚光燈下。

51歲的張明是上海人。 兩年前, 在與畫家劉國新的民事糾紛案中, 他贏得了訴訟, 但當他滿懷希望認為可以拿回投資款和自己名下在北京望京的一處房產時, 案子進入執行階段卻遭遇了“故障”, 執行一直沒有進展。

在張明看來, 這起案件中, 被執行人劉國新有多種救濟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比如, 對判決不服可申訴, 對執行有異議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對歸還物品有異議可以另案起訴, 要求賠償。

但兩年多過去, 被執行人沒有採取以上任何方式。 對此, 張明對案子執行不下去的原因大感困惑, “法院生效的判決為什麼執行不了?”

而這一切的根源要從一份《資助創作協議》說起……

資助創作引發糾紛

據張明介紹, 畫家劉國新是他妻子大學同學咸藝的丈夫, 劉國新的一幅畫作曾在1995年獲得過某個項目的銀獎。

因看好劉國新的創作潛力, 2006年又在劉國新的提議下, 張明投資1000萬元包下了他10年畫作。 在這10年間, 劉國新的義務是每年為他創作2幅大畫, 5幅小畫。

雙方約定, 10年期滿後, 只要劉國新不違約, 房子就可以過戶給他。

但情況在2009年開始發生變化。 張明稱, 劉國新連續兩年違約, 沒有按期給他提供畫作, 他決定在2009年停止支付每年45萬元的資助款,

並希望劉國新騰出房子, 歸還房產。

張明介紹, 劉國新每次都會找各種理由推諉, 比如裝修事忙、母親生病等緣由推遲交畫。

但劉國新一直沒有騰退房子, 為促進問題的解決, 張明表示, 在2013年, 他曾提出過一個解決方案, 就是只要劉國新能夠返還房產, 可以給劉國新500萬元, 已經支付的2年資助費90萬元也不用還, 但是被劉國新拒絕了。

張明介紹, 考慮到劉國新的妻子咸藝是他妻子的大學同學, 因此沒有撕破臉走法律程式, 這事一拖就是5年。

上海商人張明講述資助畫家劉國新創作及訴訟的經歷。 受訪者供圖

但令他想不到的是, 2014年, 他收到了劉國新在北京朝陽法院起訴他的起訴書, “我很震驚, 也很憤怒, 感覺自己就是現代版的‘農夫與蛇’。 ”為此他決定應訴並反訴。

對簿公堂

在法庭上, 雙方都指責對方違約, 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庭審的爭議焦點在6幅畫是樣品畫還是協定規定的作品畫, 以及張明支付了第二年的創作資金是否可以認定為合同條款的變更等問題上。

判決書顯示, 劉國新稱, 他如約交付了4幅大油畫和2幅小油畫, 但張明僅支付了兩年的創作資金90萬元, 從2009年之後一直拖欠創作資金。

張明則稱, 劉國新未交付任何畫作, 由於劉國新稱因為裝修和家人生病等原因沒時間作畫, 因此在希望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心態下, 支付了第二年的資助資金, 但自此以後, 劉國新沒有交付任何畫作。

張明表示, 在此之前收到的是6幅樣品畫。

劉國新則答辯, 雖然2007年確實存在房屋裝修及家人生病事實, 但並未影響他創作油畫, 他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

北京朝陽法院在一審中表示, 按照雙方的協議, 劉國新提供的作品應該是在“2007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期間新作”, 但6幅畫不是新作, 除了一些作品的創作時間有爭議外, 其餘作品均不屬於這個時間內創作。另外,第二年支付的創作資金是基於繼續履行合同的善意下才支付的,不能認為合同條款發生變更。

最後法院判決劉國新返還張明創作資金90萬元及利息,以及騰退張明提供給劉國新創作使用的房子。張明將6幅畫返還劉國新。

但劉國新表示不服,並上訴到北京市智慧財產權法院。2015年2月12日,二審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劉國新的上訴,維持原判。

油畫的價值無法鑒定致執行停滯?

11年前,張明在北京望京的房產如今已經從當初的500萬元,漲到近3000萬元。

但令張明不解的是,法院作出了判決,房產證上寫著自己名字的房子竟然回不到自己的手裡。

終審判決後,張明拿著判決書來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執行一庭申請執行。據張明介紹,執行法官于洋當時提出兩步執行方案,先讓劉國新騰退房子,再執行欠款和利息合計189萬元。

但自此,執行一直沒有進展。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在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上查到,劉國新在2015年10月20日,被列為失信人黑名單。

上面寫著的失信被執行人履行情況為,全部未履行。而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則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但是為什麼沒有強制執行,讓劉國新騰退房子呢?又是哪些因素導致執行無法繼續下去?該案的執行法官于洋在接受民主與法制社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個案子執行不下去,確實有一定的麻煩。

他說,這是一個雙方互為給付的案子,雙方應該同時履行或者差不多同時履行,也就是說,劉國新把錢和房子返還給張明的同時,張明把6幅畫歸還給劉國新。

他說,這其實是一個看起來很簡單的案子,但是在執行的時候張明丟了一幅畫,“當時議定將這幅畫折一個價,先押100萬元在法院,等他們針對這幅畫的訴訟完了,針對這幅畫值多少錢,再賠付。”

但是這個看似可行的方案,後來卻不了了之。于洋的說法是,劉國新當時要求看另外5幅畫的情況,一看有破損,就不同意了,“這5幅畫我都親眼見過,而且我的手機上存有錄影,當時說這5幅畫損壞了,我們去看了一下,對方都指出這幅畫哪兒壞哪兒壞,雖然我們並不是專業人士,但破損還是能夠明顯地看出來的,比如有的地方捅了一個坑,明顯能看出來。”

但於洋又補充說,對於是誰損壞的無法確認,“現在也說不清,原來就是這樣的,還是後來交完畫成了這樣的,說不清。”

於洋表示,現在是沒辦法確認價值,尤其是返還原物的,沒法鑒定,就僵在這裡了,“法官也沒法對這些畫值多少錢作出判斷,那就不適合強制執行了。”

他又表示,對執行交付的東西品質有異議或者其他異議,只能另行訴訟解決。

於洋說,要從根本上解決目前這個案子面臨的執行難問題,是解決6幅畫的價值,他建議畫家劉國新先起訴。但是這兩年來,畫家都沒有針對畫的丟失和破損問題提起訴訟,“不知道這個畫家是怎麼想的,他賴著對他一點好處都沒有,我跟他解釋好多遍了,這個房子肯定不是他的,這個事越早解決越好,對方提供執行擔保了,我們執行是沒有問題的。”

他表示,另一個方法是,張明這邊提供執行擔保,“比如說,畫丟了和損壞了,但是我認為這些畫值多少錢,對方也比較認可。抵押之後,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了,這樣的話,我們執行回來,你就繼續訴訟吧。”

于洋表示,其實一定要強制執行並不是不可以,但是曾經做過這方面的案子,社會效果並不好,“我們強制把房子騰出來是可以,但是會引發其他矛盾,尤其是這種強制騰房的過程中,有自殺的,有對法官進行報復傷害的,也有當事人矛盾升級互相報復的。”

另外,針對此案,記者還通過多種方式聯繫劉國新本人,但無果。他的妻子咸藝也未回應記者的採訪要求。

律師:資助創作風險大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吳文學表示,資助創作合同從廣義來看是一種委託合同,受託人完成藝術作品、委託人支付相應的對價,這種合同和普通的合同比如貨物買賣、服務合同、委託合同等不同,它具有的風險要比普通的合同風險大得多。

首先體現在合同的內容上,普通合同提供的是實體的貨物或者服務,而資助創作合同提供的是受託人完成的藝術品創作;其次,委託人支付的價款,普通合同一方支付的價款一般是貨物或者服務的合理對價,這種對價和貨物、服務的價值基本對應,而資助創作合同支付的價款只是合同約定的價款,和藝術品本身有時候不能完全成正比;再次,資助創作合同的風險性更大,受受託人創作能力、藝術品投資社會環境、市場狀況,人品性格影響較大,在履行中不確定性更大,更容易產生法律糾紛。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戰敏也表示,上述提到的劉國新與張明的資助創作協定,劉國新實質上交付的是創意、是靈感,這種標的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特別是對這種抽象的標的數量作要求更是加大了風險。

原標題:資助創作引糾紛:贏了訴訟,困在執行

其餘作品均不屬於這個時間內創作。另外,第二年支付的創作資金是基於繼續履行合同的善意下才支付的,不能認為合同條款發生變更。

最後法院判決劉國新返還張明創作資金90萬元及利息,以及騰退張明提供給劉國新創作使用的房子。張明將6幅畫返還劉國新。

但劉國新表示不服,並上訴到北京市智慧財產權法院。2015年2月12日,二審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劉國新的上訴,維持原判。

油畫的價值無法鑒定致執行停滯?

11年前,張明在北京望京的房產如今已經從當初的500萬元,漲到近3000萬元。

但令張明不解的是,法院作出了判決,房產證上寫著自己名字的房子竟然回不到自己的手裡。

終審判決後,張明拿著判決書來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執行一庭申請執行。據張明介紹,執行法官于洋當時提出兩步執行方案,先讓劉國新騰退房子,再執行欠款和利息合計189萬元。

但自此,執行一直沒有進展。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在中國執行資訊公開網上查到,劉國新在2015年10月20日,被列為失信人黑名單。

上面寫著的失信被執行人履行情況為,全部未履行。而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則為,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但是為什麼沒有強制執行,讓劉國新騰退房子呢?又是哪些因素導致執行無法繼續下去?該案的執行法官于洋在接受民主與法制社記者採訪時表示,這個案子執行不下去,確實有一定的麻煩。

他說,這是一個雙方互為給付的案子,雙方應該同時履行或者差不多同時履行,也就是說,劉國新把錢和房子返還給張明的同時,張明把6幅畫歸還給劉國新。

他說,這其實是一個看起來很簡單的案子,但是在執行的時候張明丟了一幅畫,“當時議定將這幅畫折一個價,先押100萬元在法院,等他們針對這幅畫的訴訟完了,針對這幅畫值多少錢,再賠付。”

但是這個看似可行的方案,後來卻不了了之。于洋的說法是,劉國新當時要求看另外5幅畫的情況,一看有破損,就不同意了,“這5幅畫我都親眼見過,而且我的手機上存有錄影,當時說這5幅畫損壞了,我們去看了一下,對方都指出這幅畫哪兒壞哪兒壞,雖然我們並不是專業人士,但破損還是能夠明顯地看出來的,比如有的地方捅了一個坑,明顯能看出來。”

但於洋又補充說,對於是誰損壞的無法確認,“現在也說不清,原來就是這樣的,還是後來交完畫成了這樣的,說不清。”

於洋表示,現在是沒辦法確認價值,尤其是返還原物的,沒法鑒定,就僵在這裡了,“法官也沒法對這些畫值多少錢作出判斷,那就不適合強制執行了。”

他又表示,對執行交付的東西品質有異議或者其他異議,只能另行訴訟解決。

於洋說,要從根本上解決目前這個案子面臨的執行難問題,是解決6幅畫的價值,他建議畫家劉國新先起訴。但是這兩年來,畫家都沒有針對畫的丟失和破損問題提起訴訟,“不知道這個畫家是怎麼想的,他賴著對他一點好處都沒有,我跟他解釋好多遍了,這個房子肯定不是他的,這個事越早解決越好,對方提供執行擔保了,我們執行是沒有問題的。”

他表示,另一個方法是,張明這邊提供執行擔保,“比如說,畫丟了和損壞了,但是我認為這些畫值多少錢,對方也比較認可。抵押之後,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了,這樣的話,我們執行回來,你就繼續訴訟吧。”

于洋表示,其實一定要強制執行並不是不可以,但是曾經做過這方面的案子,社會效果並不好,“我們強制把房子騰出來是可以,但是會引發其他矛盾,尤其是這種強制騰房的過程中,有自殺的,有對法官進行報復傷害的,也有當事人矛盾升級互相報復的。”

另外,針對此案,記者還通過多種方式聯繫劉國新本人,但無果。他的妻子咸藝也未回應記者的採訪要求。

律師:資助創作風險大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吳文學表示,資助創作合同從廣義來看是一種委託合同,受託人完成藝術作品、委託人支付相應的對價,這種合同和普通的合同比如貨物買賣、服務合同、委託合同等不同,它具有的風險要比普通的合同風險大得多。

首先體現在合同的內容上,普通合同提供的是實體的貨物或者服務,而資助創作合同提供的是受託人完成的藝術品創作;其次,委託人支付的價款,普通合同一方支付的價款一般是貨物或者服務的合理對價,這種對價和貨物、服務的價值基本對應,而資助創作合同支付的價款只是合同約定的價款,和藝術品本身有時候不能完全成正比;再次,資助創作合同的風險性更大,受受託人創作能力、藝術品投資社會環境、市場狀況,人品性格影響較大,在履行中不確定性更大,更容易產生法律糾紛。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戰敏也表示,上述提到的劉國新與張明的資助創作協定,劉國新實質上交付的是創意、是靈感,這種標的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特別是對這種抽象的標的數量作要求更是加大了風險。

原標題:資助創作引糾紛:贏了訴訟,困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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