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辦公佈《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 縣級以上政府將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納入居住證登記制度, 逐步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流動人口, 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居住的人員, 但本省設區的市所轄各區常住人口跨區居住的除外。 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 我省遵循公平保障、及時便捷、全面服務、依法管理的原則。 縣級以上政府依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和完善流動人口綜合服務管理平臺, 配備流動人口協管人員, 為流動人口提供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教育等公共服務。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0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依法享有居住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便利。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權益保障、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納入居住證登記制度, 逐步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下列權益:依法參與居住地有關社會事務管理;依法參加居住地社會組織;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下列公共服務和便利:義務教育;求職、就業、失業登記的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資訊查詢、政策宣傳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按照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國家規定的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控、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健康檔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獲得避孕藥具, 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編輯丨yezi來源丨太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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