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2017/8/14(615)“兩高”出臺司法解釋:藥物臨床試驗等機構提供報告嚴重失實可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藥物臨床試驗資料造假直接影響藥品品質、醫療效果, 擾亂醫療行業監管秩序, 危及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對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出臺《關於辦理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依法懲治藥品、醫療器械註冊過程中的資料造假違法犯罪行為。

按照《解釋》, 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 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與此同時, 《解釋》明確規定,

► 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

► 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 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資料或者藥物臨床試驗資料的;

► 編造受試動物資訊、受試者資訊、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資料、檢測資料等藥物非臨床研究資料或者藥物臨床試驗資料, 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結果的;

► 曾因在申請藥品、醫療器械註冊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 又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等情形,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

針對藥品註冊申請人自行資料造假行為的性質認定問題, 《解釋》規定, 藥品註冊申請單位的工作人員, 故意使用符合本解釋規定的虛假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 騙取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生產、銷售藥品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解釋》強調, 對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負有核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濫用職權或者怠忽職守, 導致使用虛假證明材料的藥品、醫療器械獲得註冊,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 以濫用職權罪或者怠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 《解釋》還對藥品註冊申請單位工作人員與仲介組織工作人員共同實施藥品註冊申請材料造假行為的定罪處罰問題以及醫療器械註冊申請過程中的資料造假行為的處理等作出明確規定。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