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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知識:近親屬均不在人世,腦癱青年監護責任誰來承擔?

獨生子先天腦癱, 在其直系親屬去世後, 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均不願承擔監護責任。 近日, 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這起申請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判決認定被申請人程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並指定其居住的大慶一街道社區為其監護人。 據悉, 這是大慶市首例判決社區作為監護人的案件。

被申請人程某生於1988年, 居住在大慶高新區一街道社區。 其患有先天性腦癱, 生活一直無法自理, 且無法表達自己的意願。 2015年至2016年期間, 程某的父母因病相繼去世, 並把腦癱獨生女留給了其小姨,

由其小姨暫時代管。 2016年10月末, 該社區工作站為其小姨出具了證明一份, 證實程某系一級多重殘疾病人, 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

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程某父母去世後, 留下一棟房產及近百萬元存款。 後因部分親屬想分得程某父母遺留下來的財產而發生矛盾, 但又均不想承擔監護程某的責任。 其暫時代管人, 即程某的小姨以申請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請求, 申請認定被申請人程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院另查明, 程某系獨生女, 無配偶子女, 其叔、姑、舅、姨均明確表示不願擔任程某的監護人。

鑒於上述情況, 並在征得上述親屬意見後, 承辦法官通知社區參加庭審, 並以參加人的身份加入本案中。

庭審中,

承辦法官向該社區負責人釋明法律相關規定, 並多次進行溝通, 最終街道社區同意擔任程某的監護人。

分析

法院認為, 被申請人程某患先天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已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更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願。 其社區出具證明也體現其無民事行為能力, 結合被申請人精神狀態, 依法認定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申請人申請街道社區作為被申請人程某監護人的請求, 因被申請人程某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的配偶、成年子女, 父母及其他近親屬均已離世, 依照此規定“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不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且被申請人所在社區同意擔任程某的監護人, 符合法律規定, 被申請人的代理人對此不持異議,

故對申請人請求社區擔任程某監護人的申請予以准許。

據此,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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