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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堂丨地震後,你關心的法律知識都在這裡了!

地震最新消息

08月09日07時27分在新疆博爾塔拉州精河縣(北緯44.27度, 東經82.89度)發生6.6級地震, 震源深度11千米。

相隔不到12小時, 兩個不同地區接連發生兩起地震,

緊接著又發生不同程度的餘震, 牽動人心。 國務院派出由國家減災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的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抗震救災工作, 抗震救災各項工作正在緊張有序進行。

當災難來臨時, 我們除了要想盡一切辦法進行自救、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之外, 地震帶來的一些法律問題也同樣引起大家的關注, 法治君總結了大家關於地震最關心的法律問題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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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家房屋在地震中倒塌, 損失咋辦?

“自家房子倒了, 如果重新蓋房, 政府給出錢嗎?自己要花多少?”劫後餘生的人們正在全力重建家園, 而倒塌房屋的產權歸屬如何確認, 成為災區群眾迫切關注的問題。

北京市中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玉臣表示, 我國對房屋的抗震設防烈度標準是有規定的, 一般是在6級到9級, 不同的區域有所不同。 大部分地區的房屋抗震設防烈度為7度, 北京等少部分地區為8度。

如果在地震等級沒有超出抗震設防烈度的情況下發生房屋毀損, 說明房屋品質不達標, 這種情況下, 可以要求開發商進行賠償。

但是如果地震強度超出了房屋抗震設防烈度, 房屋發生倒塌, 開發商就是免責的。 在這種情況下, 一般國家會撥款重建。

另外, 按照法律規定, 雖然地上建築物因地震損毀, 但合法土地使用權利不受影響。

就農村宅基地來說,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 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 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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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行等金融機構受災, 存款會被“震”沒了嗎?

根據金融機構的日常操作, 存款人在存款後, 其存款資訊即錄入金融機構的電腦系統, 並會及時匯總入金融機構相關的資料庫內予以保存, 因此, 存款人的相關存款記錄是安全的, 存款也應當是安全的。

同時, 根據《合同法》規定, 存款人將款項存入金融機構, 即與金融機構形成合同關係(債權債務關係), 存款人即對金融機構享有相應的債權, 且款項存入銀行, 該款項的毀損滅失風險即已轉移至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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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震後,撿到“無主”的“寶貝”,能據為己有嗎?

暫時處於“無主”狀態的財產包括:地震後無人認領或所有人死亡、失蹤的財產,包括房屋、物品、現金、存款以及其他財產。

對地震中發現的遺失物,基本原則是妥善保存不得據為己有。按照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法律還要求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如不知道權利人,要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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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災群眾獲得救助,法律上有哪些依據?

根據我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國家會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同時,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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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震造成的損害,哪些能去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我國的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險一般是將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傷亡納入保險責任範圍的。除自殺、鬥毆、犯罪、戰爭、核輻射等原因外,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受益人都能獲得賠償,其中包括地震、颱風、海嘯等自然災害。因此,事前投保了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個人意外醫療保險、旅遊意外險等險種的都可以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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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散播地震謠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大地震後常有謠言,那麼對於這種散播謠言的行為,應該如何追究法律責任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地震來襲,牽動人心,災難面前,我們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理性和冷靜,同時,不信謠,不傳謠,不能讓謠言的次生災害帶來更大傷害,不要造成不必要恐慌,更不能給救援行動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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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震後,撿到“無主”的“寶貝”,能據為己有嗎?

暫時處於“無主”狀態的財產包括:地震後無人認領或所有人死亡、失蹤的財產,包括房屋、物品、現金、存款以及其他財產。

對地震中發現的遺失物,基本原則是妥善保存不得據為己有。按照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法律還要求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如不知道權利人,要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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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受災群眾獲得救助,法律上有哪些依據?

根據我國《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國家會對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災害嚴重影響的人員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情況緊急疏散、轉移、安置受災人員,及時為受災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應急救助;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及時核實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並給予資金、物資等救助。同時,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因當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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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震造成的損害,哪些能去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我國的人壽保險和意外傷害險一般是將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傷亡納入保險責任範圍的。除自殺、鬥毆、犯罪、戰爭、核輻射等原因外,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受益人都能獲得賠償,其中包括地震、颱風、海嘯等自然災害。因此,事前投保了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個人意外醫療保險、旅遊意外險等險種的都可以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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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散播地震謠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大地震後常有謠言,那麼對於這種散播謠言的行為,應該如何追究法律責任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91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地震來襲,牽動人心,災難面前,我們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理性和冷靜,同時,不信謠,不傳謠,不能讓謠言的次生災害帶來更大傷害,不要造成不必要恐慌,更不能給救援行動帶來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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