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關於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員警化的立法建議

《社區矯正法》立法過程中, 社區矯正基層執法者最關注、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最激烈的就是, 社會矯正是否應當由人民警察執法以及如何配置人民警察。 從中國國情和推進工作的實際出發, 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員警化不僅極為必要, 更是一種最節約、最可行的方案。

一、關於是否應當建立社區矯正執法員警隊伍的爭論

有關社區矯正執法人員是否應當具備員警身份問題的爭論實際上從社區矯正立法提上議事日程以來就有了。 其中, 反對社區矯正執法人員員警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 目前,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 尤其是西方一些發達國家, 非監禁刑和假釋、緩刑罪犯的監管機關和工作人員都不是員警。 不僅如此, 監獄的去員警化也逐漸成為一種潮流。

第二, 社區矯正是一項兼具刑事執法和適應性幫扶雙重屬性的工作, 需要使用強制手段的時候不多, 即使需要使用, 只要通過制度性的安排, 要求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就可以了。 執法人員如果是員警, 實際上過分強調了社區矯正的監管方面, 不利於為社區矯正物件重新融入社會創造條件。

第三, 我國目前社會治理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員警種類過多、過濫, 員警權力過大且權力邊界模糊。 從長遠看, 這不利於社會治理能力的提高和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

第四, 社區矯正執法場所在社區, 如果執法人員是員警, 很容易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力發生競合, 引發執法權力衝突, 造成不必要的混亂。

贊成社區矯正執法人員員警化的一方, 就如何配置社區矯正員警隊伍問題, 意見也不盡一致, 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可在現有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之外, 配置少量員警, 專司所謂的執法事宜;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所有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公務員,包括基層司法所的公務員, 都應是員警;第三種認為, 應將縣級社區矯正機構作為社區矯正基層執法的主體, 將縣級以上社區矯正機構執法人員全部員警化。

二、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員警化的必要性

從國家社區矯正制度的健康規範發展的需要看, 社區矯正執法隊伍的員警化是不二之選。 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國家整體制度設計決定了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必須是員警。 員警權實質上是國家的一種強制權。 在我們國家整體的制度設計中, 所有與公民人身權和自由權有關事項的管理權都是由具有員警身份的公務人員行使, 因此, 不僅公安機關和安全機關的主體工作人員是員警, 法院和檢察院有司法員警, 司法行政機關下屬的監獄和戒毒場所的國家公務人員身份都是員警。 社區矯正本質上是一種刑事執法活動, 其主要工作內容恰恰就是依法對在社會上服刑或接受監管的犯罪公民的日常行為進行監督,

對依法不許可的行為進行限制, 及時制止和懲罰其不法行為。 這種主要針對人身自由和基本權利的執法權, 如果不是由員警來行使, 起碼從目前來說, 是破壞了我國整體制度設計的完整性。 縱觀世界大多數國家, 尤其是英美等社區矯正制度發展較為完備的國家, 從事緩刑和假釋監管的執法人員雖然不是員警, 但法律賦予了其相對完整的執法權。 而我們國家根據現行的制度設計, 不可能將這些權力賦予員警以外的公務人員。

第二, 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員警化, 不會造成員警權的擴大。 目前, 我國刑法規定的適用社區矯正的宣告緩刑、假釋, 判處管制和裁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四類罪犯, 在國家建立社區矯正制度以前,

一直就是由公安機關監管。 現在只是將原來由公安機關行使的監管職責和權力依法轉移給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機構, 不存在任何員警權擴大的問題。

第三、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員警化是規範社區矯正工作的迫切需要。 社區矯正作為一項刑事執法工作, 每一項監管教育措施都關涉到物件的基本權利, 這不僅要求監管教育措施合法適當, 而且要求一支紀律嚴明, 能夠依法規範自身行為的高素質隊伍, 由於社區矯正在大多數場合下, 都是單人執法, 因而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要求肯定比監獄員警要高。 只有通過員警化的管理, 這一點方可得到保證。

第四, 社區矯正員警的執法權與公安員警的執法權實質上是一種互補關係而非競合關係, 因為前者是對特定物件的執法權,後者是社會面的執法權。更重要的是,執法的底線標準是權責一致,如果要求社區矯正執法者承擔執法責任,同時卻不給予他完整的許可權,不僅在現實中操作性極差,而且也不利於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發展。當然,社區矯正執法員警隊伍建立後,社區矯正工作同樣少不了公安機關的配合與支援,因為二者所掌握的資源與資訊不盡一致。

第五,就當前來說,最為緊迫的是,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員警化是穩定基層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的需要。在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與其他工作相比,不僅要求最高,任務最重,而且風險也最高,成為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工作人員避之猶恐不及的工作,其直接結果就是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流動十分頻繁,直接影響了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健康發展。只有通過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員警化,使社區矯正執法人員與司法行政其他公務人員適度分開,同時,建立完善相應的職業保障措施,方可使社區矯正執法隊伍保持相對穩定。

三、社區矯正執法員警的許可權及隊伍規模

鑒於社區矯正首先是一種刑事執法活動,在社區矯正立法中,要將對社區矯正執法員警許可權的設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結合社區矯正工作的實際,對其各項權力的內容和邊界明確限定,並有相應細緻的執法規範,比如,要求物件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告或問詢、搜查權、現場執法權、抓捕權、強制留置權等等。這些都是員警權中必須謹慎使用,且需依法著力規範的權力。如果使用不當,不僅會造成物件正當權益受損,而且會損害執法機關的形象。

有關社區矯正機構員警如何配置的問題,應在將社區矯正執法許可權和執法責任全部落實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同時,將縣級以上社區矯正機構執法人員全部員警化。員警隊伍的管理和培訓職責則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和縣級司法行政機構共同負責,以確保隊伍的相對穩定和正常流動。

與此同時,考慮到我國社區矯正對象大多數再犯危險性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都較小,社區矯正執法員警的人數應該嚴格控制。更重要的是,要從長遠著眼,將社區矯正的刑事執法工作與社會治理工作有機結合,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以各種不同方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最後一個問題是這些員警哪裡來。主要通過兩個途徑:第一,將現有縣級以上社區矯正機構的公務人員轉為員警身份,實行員警化管理;第二,司法行政系統內部挖潛。這一點,在勞教制度廢除、勞動教養場所轉為強制戒毒場所以後,在很多地方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如果前兩者還不足以解決問題,則應優先要求各省市在現有的公務員編制中逐步調劑解決,然後方可考慮在確實需要的地區適當增加編制。

因為前者是對特定物件的執法權,後者是社會面的執法權。更重要的是,執法的底線標準是權責一致,如果要求社區矯正執法者承擔執法責任,同時卻不給予他完整的許可權,不僅在現實中操作性極差,而且也不利於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發展。當然,社區矯正執法員警隊伍建立後,社區矯正工作同樣少不了公安機關的配合與支援,因為二者所掌握的資源與資訊不盡一致。

第五,就當前來說,最為緊迫的是,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員警化是穩定基層社區矯正工作隊伍的需要。在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與其他工作相比,不僅要求最高,任務最重,而且風險也最高,成為基層司法行政機構工作人員避之猶恐不及的工作,其直接結果就是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流動十分頻繁,直接影響了社區矯正工作的規範健康發展。只有通過社區矯正執法隊伍員警化,使社區矯正執法人員與司法行政其他公務人員適度分開,同時,建立完善相應的職業保障措施,方可使社區矯正執法隊伍保持相對穩定。

三、社區矯正執法員警的許可權及隊伍規模

鑒於社區矯正首先是一種刑事執法活動,在社區矯正立法中,要將對社區矯正執法員警許可權的設計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結合社區矯正工作的實際,對其各項權力的內容和邊界明確限定,並有相應細緻的執法規範,比如,要求物件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告或問詢、搜查權、現場執法權、抓捕權、強制留置權等等。這些都是員警權中必須謹慎使用,且需依法著力規範的權力。如果使用不當,不僅會造成物件正當權益受損,而且會損害執法機關的形象。

有關社區矯正機構員警如何配置的問題,應在將社區矯正執法許可權和執法責任全部落實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同時,將縣級以上社區矯正機構執法人員全部員警化。員警隊伍的管理和培訓職責則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和縣級司法行政機構共同負責,以確保隊伍的相對穩定和正常流動。

與此同時,考慮到我國社區矯正對象大多數再犯危險性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都較小,社區矯正執法員警的人數應該嚴格控制。更重要的是,要從長遠著眼,將社區矯正的刑事執法工作與社會治理工作有機結合,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以各種不同方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最後一個問題是這些員警哪裡來。主要通過兩個途徑:第一,將現有縣級以上社區矯正機構的公務人員轉為員警身份,實行員警化管理;第二,司法行政系統內部挖潛。這一點,在勞教制度廢除、勞動教養場所轉為強制戒毒場所以後,在很多地方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如果前兩者還不足以解決問題,則應優先要求各省市在現有的公務員編制中逐步調劑解決,然後方可考慮在確實需要的地區適當增加編制。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