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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講堂」停著的車“撞死人”,家屬索賠40萬!

最近, 家住江蘇江陰月城的陳先生, 真是覺得很委屈, 停在自家門口的車, 居然“撞”死了人!自己還因此被死者家屬告上了法庭, 要求巨額索賠。

事情是這樣的, 歲末年初的一天晚間, 朱某與一眾朋友喝完酒後, 駕駛著電瓶車回家, 當時已是淩晨一點多, 朱某喝得醉醺醺, 電瓶車開得歪歪斜斜, 不慎撞到了陳先生停在家門口的轎車, 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見書, 載明“死者朱某由於顱腦損傷死亡, 送檢的朱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 其含量為2.40mg乙醇/ml血液;朱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但原告堅持認為, 陳先生也應該承擔部分責任。 原告據此當庭向陳先生索賠四十余萬元。

陳先生覺得很冤枉, 他表示, 自己每天都這麼停車, 而且車輛離村道還有五六十公分的距離, 根本不會影響電瓶車的通行。 承辦法官現場勘察情況, 確定陳先生將車停放在自家水泥場地上, 確實與相鄰的村道之間存在一定的間距。

那麼陳先生還需要擔責嗎?

儘管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法官解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 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 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因此,陳先生需在無責賠償範圍內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 又因陳先生在保險公司承保了商業險及不計免賠險, 他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經過計算, 最終, 法官做出了由保險公司賠付原告親屬10萬余元的判決, 並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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