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銷售商擅自銷售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原告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標權侵權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請求判令被告商貿中心停止銷售侵害原告商標權的產品, 賠償原告5萬元經濟損失和其他損失。 目前, 海澱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 其系在明清36家古老釀酒作坊群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擁有400多年釀酒歷史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其擁有我國建造最早(始建於西元1573年)、連續使用時間最長、保護最完整的窖池群, 1996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為行業首家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2006年被國家文物局列入“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錄”。
2017年5月8日, 原告工作人員發現被告在其經營的店鋪銷售涉嫌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 “國窖”白酒經原告鑒定為假酒後封存。 被告擅自銷售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嚴重侵犯了原告權利, 不但給原告相關產品的銷售造成負面影響, 擾亂了原告正品的銷售網路, 而且品質低劣的仿冒產品還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降低了消費者對原告商標的社會評價。
目前, 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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