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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法也要排隊嗎?大連一公積金辦事處被罰30萬

南方

據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16日發佈消息, 因法院幹警到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執行公務時, 該辦事處拒不履行協助義務, 對其罰款30萬元, 對兩名工作人員各罰款5萬元。

宣讀處罰決定書

據悉, 這是該法院對協助執行義務人大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開出的首張罰單。 同時, 法院還向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司法建議書。 那麼具體是怎麼回事兒呢?據澎湃新聞報導, 8月14日下午,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到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 辦理扣劃被執行人公積金帳戶業務時, 被要求按個人業務排號辦理, 該辦事處拒不履行協助義務。 法院稱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不配合法院工作已經不止一次, 給法院執行造成很大麻煩。 因此, 8月15日遼寧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向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瓦房店辦事處送達了一份處罰決定書,

決定對該辦事處罰款30萬元, 對兩名工作人員各罰款5萬元。

瓦房店法院稱, “被處罰人負有法定義務協助司法機關執行工作, 司法機關要求履行協助執行行為系司法公職行為, 非個人業務, 要求本院幹警按公民個人業務排號辦理, 拒不及時履行協助義務, 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妨礙司法機關正常辦案, 必須對違法行為予以司法制裁。 ”

決定書

看到這裡有網友提出質疑, 民眾排隊辦理業務天經地義, 怎麼到法院這就有特權了呢?

但也有部分網友表示肯定法院的做法:

到底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對瓦房店辦事處的處罰是否合理呢?

別急, 讓小編來幫你科普一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 並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 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 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 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對單位的罰款金額, 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 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 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 在拘留期間,
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 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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