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的征地拆遷案件的諮詢中, 大家最關心的就是補償問題, 詢問補償標準是遇到的最多問題。 但是, 我國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對徵收的土地以及地上建築物究竟應該補償多少錢作出具體的規定。
法律不規定拆遷補償標準的具體數額原因是什麼, 接下來小編就與大家分析一下:
01
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補償價格不同
在我國, 每個地區的經濟發展都不盡相同, 舉個簡單的例子, 比如東部沿海地區與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差距就很大, 從地區生產總值來看,以2003年為例, 廣東省的生產總值約相當於3個湖南或10個貴州或35個青海的生產總值。
2017年|夏
02
房屋的結構、附屬物的類型等多樣化補償價格不同
在拆遷補償中要針對建築物的不同情況來區別對待, 在房屋結構上, 有框架結構、磚混結構、土木結構等類型。
通常情況下, 框架結構的價值要比磚混結構的高, 磚混結構的價值比土木結構的高。 至此補償就不會相同;在房屋用途上, 有經營用途、住宅用途等, 通常情況下, 經營用房的價值比住宅用途的要高;還有房屋的附屬物, 院內的簡易房, 村裡搭建的廁所, 雞棚等情況各異;再比如說裝修, 同樣面積的房屋, 條件好的人家或比較講究裝修的地方花銷的費用也不一樣。
這樣, 就導致了千差萬別的房子確定不了統一的價格。
03
不同區位的房屋補償價格不同
在一個城市裡,
04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
我們要根據國情, 瞭解相應具體情況。 如果法律制定了補償標準的話, 按照現在的經濟發展水準, 最少三年就得變更補償標準, 才能跟得上經濟的發展轉變;如果按修訂法律的時間需要兩年來計算,
另外, 現在各地方的征地補償標準, 大家遇到最多的是08年或者09年制定的, 到現在為止已經過去了多年, 已經和現實情況嚴重脫節, 但某些地方裡的地方政府還是在按那個標準執行, 他們的理由就是上級政府還沒有出臺新的政策, 所以還按這個政策執行, 由此來看, 具體規定了補償標準並不一定就能夠減少糾紛, 實現合理補償, 而且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標準具體明確了, 提升的空間也可能會隨之變小。
還有, 法律也不能朝令夕改, 要保持它在一定期限內的穩定性, 否則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義。
因此當我們遇到征地拆遷時, 國家是否有統一的補償標準並不一定是我們要關係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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