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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照顧公婆多年,卻被夫家親友說“啃老”,難道兒媳不能繼承遺產?

近日, 網友趙女士留言求助:

老公去世後, 我一直盡責照顧我的公婆, 日常生活飲食起居的事情都落到我一人身上。 沒過幾年, 公婆去世了。 留下7間房屋和4萬元存款, 但在處理遺產時, 其他繼承人卻以我這些年是在“啃老”而非贍養老人為由, 拒絕分財產給我。 我感到很難過, 照顧公婆這麼多年, 為什麼最後是這樣的結果?

辣麼, 趙女士有沒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看這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12條的規定,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

並按照以下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 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趙女士作為喪偶兒媳, 獨自一人照顧公婆多年, 盡到了贍養的義務, 依據上述法條規定, 應該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有權繼承其公婆的遺產。 萬不得已時, 趙女士可以此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擁有了繼承權, 那又能繼承多少呢?小編就來和大家一起討論一下遺產繼承該如何分配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

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份額, 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原則上,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 允許“有人分的多, 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

①基於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 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並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 “應當”多分;

②作為激勵機制,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 “可以”多分;

③作為事後懲罰, 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 “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小編提示】父母養我小, 我養父母老, 公婆也一樣, 孝道要敬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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