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時, 受害人妻子所懷胎兒尚未出生, 應不應該為其計算撫養費?今天,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作出二審宣判, 判決引用“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肯定了交通事故受害人遺腹子出生後的被撫養利益。
2016年3月2日,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舜龍物流公司名下的運輸車輛在安徽省淮南市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第三者聶某死亡, 事故發生時聶某妻子已經懷孕, 聶某的遺腹子于2016年9月15日出生。 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雙方達成賠償協議, 該公司向聶某親屬賠償包括遺腹子撫養費在內的各類損失56萬元。
支付賠款後, 舜龍物流公司與太平洋財險淮南支公司因理賠問題發生爭議。 保險公司認為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的遺腹子並未出生, 尚不屬於法定意義上的“自然人”, 而法律規定的“被撫養人生活費”僅指受害人死亡時正在撫養的人, 遺腹子不應屬於此範圍。 舜龍物流公司自願賠償了不合理的損失, 應當自行承擔, 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舜龍物流公司便訴至法院。
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因此案事故發生時, 死者聶某的妻子已經懷孕, 而胎兒被分娩出時為活體, 其利益應受保護, 認定舜龍物流公司已賠償的被撫養人生活費用為必要費用,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 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訴, 認為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以及達成賠償協定時受害人的遺腹子並未出生, 尚不屬於法定意義上的“自然人”, 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不應計算其撫養費, 要求減少賠償11萬餘元。
淮南中院審理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遺產分割時, 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 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 但有遺產的類似屬性,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理應類推適用繼承法中關於遺產的分配規則。 並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
■連線法官■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已逐漸成為社會共識。 與其他的法定繼承人或者被撫養人相比, 遺腹子出生後的被撫養利益, 更應該受到“特殊保護”。 我國已批准加入的《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 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 不論是由公司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 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