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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鑰匙未拔被人開走 出事故後車主被判賠7000冤不冤?

南方

去年8月, 蔣某一時疏忽大意忘記將鑰匙從汽車上拔下, 路過的王某將汽車開走, 但王某在開車途中遇交通事故, 蔣某卻連同王某一起被告上了法庭, 並且法院判蔣某賠償7000元。 那麼蔣某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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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去年8月, 蔣某喝完酒後就將車輛停在了朋友家。 王某看到車鑰匙未拔, 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擅自駕駛了該車輛。 途中王某與卞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 兩車相撞後, 電動自行車又與盧某臨時停放在路口東北側的小型轎車相撞, 致卞某受傷, 車輛受損。

揚中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 被告王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卞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盧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 而後受傷的卞某將王某、蔣某、盧某及保險公司一齊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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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結果:

揚中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蔣某並未將車鑰匙妥善保管, 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作為車輛所有人, 被告蔣某應當預見到自己的機動車鑰匙未拔帶來的潛在風險, 而放任該種風險的發生, 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

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按照過錯程度、原因力大小, 揚中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擔其中80%的賠償責任, 被告蔣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然而案件判決後, 部分網友卻有不同觀點:

不少網友認為車主很冤, 甚至質疑法院判決的賠償責任是否合理?

對此, 京師律師事務所李曦丹律師解釋說,

本案中法院判決車主承擔責任是合理的,

車主蔣某酒後忘記拔鑰匙是疏於管理、未妥善保管車輛的表現, 導致未取得駕駛證的王某無證駕駛該車輛, 以致發生交通事故, 車主蔣某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李曦丹律師還表示, 在本案中小偷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他人財物, 其行為涉嫌盜竊罪。

在上述過程中, 車主由於車輛被偷導致的車輛受損是否可以走保險程式一說, 李律師這樣解釋道:“根據機動車交強險的相關條款說明, 被保險車輛在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時, 保險公司會在交強險的範圍內對涉及人員和物品的傷害費用先行墊付, 隨後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追償。 由於機動車所有人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和到期後續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 目的是更好地維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車主沒有投保交強險或者交強險到期後沒有續保的情況下車輛被盜並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車主也應該在發現車輛被盜時,第一時間去相關部門進行丟失報案,一旦被確認此事為刑事案件,相關部門會啟動刑事追責,不由車主承擔事故責任,所以,車主一定要及時投保交強險和到期後續保。”

最後,李律師也提醒廣大車主,車主作為車輛的管理人,應該盡到管理的責任,未將車輛妥善管理,由於管理存在疏忽大意,造成車輛被沒有駕駛資格的他人使用,以至於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對自己管理存在過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請務必管理好自己的車輛,要提醒廣大網友,借用車輛一定要寫《借用協議》,對車況進行描述,確認借車人是否有駕駛資格,約定不得轉借,並就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理以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目的是更好地維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車主沒有投保交強險或者交強險到期後沒有續保的情況下車輛被盜並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傷,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車主也應該在發現車輛被盜時,第一時間去相關部門進行丟失報案,一旦被確認此事為刑事案件,相關部門會啟動刑事追責,不由車主承擔事故責任,所以,車主一定要及時投保交強險和到期後續保。”

最後,李律師也提醒廣大車主,車主作為車輛的管理人,應該盡到管理的責任,未將車輛妥善管理,由於管理存在疏忽大意,造成車輛被沒有駕駛資格的他人使用,以至於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對自己管理存在過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請務必管理好自己的車輛,要提醒廣大網友,借用車輛一定要寫《借用協議》,對車況進行描述,確認借車人是否有駕駛資格,約定不得轉借,並就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處理以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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