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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記

民法(一)

一、一個自物權:所有權。

二、兩個他物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

三、三個財產權:物權、准物權、債權。

四、四個法定之債請求權:不當得利之債請求權、無因管理之債請求權、侵權之債請求權、締約責任之債賠償請求權。

五、五個共同共有:夫妻財產(包括無效婚姻和被撤銷的婚姻)、合夥財產、繼承開始但尚未分割的財產、合作開發、共用物。

六、六個佔有:直接佔有、間接佔有、無權佔有、善意佔有、惡意佔有、本權(佔有)。

八、八個形成權:解除權、變更權、追認權、撤銷權(保全撤銷權、合同撤銷權、要約撤銷權)、贈與(任意撤銷、法定撤銷)撤銷權、選擇權、抵銷權。

九、九個取得所有權的方法:買賣取得、贈與取得, 善意取得、貸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產、繼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

十、十個連帶責任:1合夥, 2惡意串通, 3共同侵權(共同加害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 教唆), 4出資不足、抽逃資金, 5並存的債務承擔, 6連帶保證, 7當事人分立, 8分包, 9共同“承攬”行為(共同承攬、單式聯運), 10代理(共同代理、授權不明、第三人明知無代理權、違法代理、串通、轉托代理人的過錯)。

民法(二)

一、一個最典型的有償合同——買賣合同;一個最典型的無償合同——贈與合同。

二、欺詐、脅迫的二個典型效力:二個可撤銷, 二個無效。 欺詐、脅迫成立的債權合同為可撤銷、脅迫成立的婚姻為可撤銷。 欺詐、脅迫成立的遺囑和其他單方行為為無效;脅迫成立的仲裁協議為無效。

三、三個典型的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繼承人以繼承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物上保證人, 以擔保物的變價款承擔有限責任以及訴訟時效經過以後, 物上保證人以擔保物的價值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四、四個典型實踐合同:兩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保管合同。

五、五個典型身份關係:婚姻;收養;監護;親權;親屬權。

六、六個的典型發生債的原因:合同;單方允諾;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締約過錯。

七、七個典型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

八、八個典型的抗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權利未成立的抗辯;權利已經消滅的抗辯(如經過了保證期間);權利妨礙的抗辯(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抗辯);先訴抗辯權;免責的抗辯。

十、十個典型的可撤銷財產關係和身份關係: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撤銷權);因脅迫建立的婚姻關係可撤銷;無償轉讓、債務免除、不合理的買賣可撤銷(保全撤銷權);抵押物不合理的折價協議可撤銷(保全撤銷權)。

民法(三)

一、一年除斥期間和一年的訴訟時效。

二、二年和兩個月的除斥期間;二年的訴訟時效。

三、三年的訴訟時效。

四、四年的訴訟時效。

五、五年的除斥期間。

六、六個月的除斥期間。

七、七要瞭解:除斥期間限制形成權;訴訟時效限制請求權。

八、八要知道:超過除斥期間簽字——白簽;超過訴訟時效簽字——黑簽。

九、九要記住:計算期間時, (從當日開始的)開始的當日不算入;(從次日開始的)次日要算入。

十、十有印象:20年的最長時效不能中斷、中止但可延長。

民法(四)

一、 一問夫妻對共同共有財產如何行使平等處理權?

二、 二問對無效婚姻的判決有沒有上訴權?

三、 三問一方被宣告失蹤, 另一方有無離婚訴訟的勝訴權?

四、 四問離婚後的一方有無單獨主張探望權的訴訟權;

五、 五問按份共有人“過半”有無改良權?

六、 六問物的擔保權人有無別除權?

七、 七問商標法、專利法中的優先權?

八、 八問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權?

九、 九問胎兒的繼承權(權利能力)?

十、 十問死而復生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

有無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婚姻複歸權和解除收養權?

民法(五)

一、一個基本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

二、兩個過錯推定——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和建築物致人損害;兩個先申請原則——專利與商標。

三、三個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質權的善意取得;留置權的善意取得。

四、一般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過錯、違法行為、因果關係、危害後果

五、五個侵權的連帶責任——共同加害行為;共同危險行為;教唆、幫助完全行為能力人;教唆、幫助限制行為能力人;故意和重大過失的雇員與雇主。

六、六個無過錯責任——公務侵權;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污染環境致人損害;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產品瑕疵致人損害;被監護人致人損害。

七、七個法定免責事由——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重大過失;自身健康原因;不可抗力;合理損耗;第三人的過錯;意外事件(限於定金)。

八、八個效力的溯及既往——要約生效,期限的計算溯及既往;專利權的生效,期限的計算溯及既往;效力未定行為的追認,效果溯及既往;法定抵銷權的行使,效果溯及既往;一次性給付合同的解除,效果溯及既往;婚姻撤銷的判決和決定,果溯及既往;債權合同撤銷的判決和裁決,效果溯及既往;贈與的撤銷,效果溯及既往。

九、九個特殊侵權——公務侵權;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污染環境致人損害;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建築物及其物件致人損害;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產品瑕疵致人損害;被監護人致人損害;雇員致人損害。

十、十個精神損害賠償——(一)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三)侵害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四)侵害監護權;(五)侵害死人近親屬的精神利益;(六)侵害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物權;(七)重婚的;(八)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九)實施家庭暴力的:(十)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六)

一、擬制交付(指示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的一個特點——標的物不實際過手。

二、兩個無中生有——侵犯名譽權是無中生有,原始取得是無中生有。兩個加倍賠償——《消法》第49條與《商品房屋買賣解釋》第14條。

三、三個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婚姻可撤銷、注冊商標可撤銷(不存在無效的問題)。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1)不以盈利為目的;(2)不得侵犯署名權;(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報酬。

五、五個區別:——(1)物權體現了財產的歸屬,債權體現了財產的流通;(2)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4)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債權是對人權、相對權;(5)物權一般優先於債權。

六、六個可以並存(除一物一個所有權外,其他權利可以並存)——(1)所有權與他物權可以並存(如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並存、所有權與擔保物權並存);(2)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可以並存(如典權人以典物為第三人創設用益物權);(3)抵押權與抵押權可以並存(如再抵押):(4)質權與質權可以並存(如轉質);(5)抵押權與留置權可以並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並存(如抵押物又被質押、又被留置)。

七、無因管理之債的七個要點——(1)對本人有誤解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2)兼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務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4)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主觀為他人,客觀為他人);(5)輕過失免責;(6)請求支付必要的費用;(7)相對於本人,管理人的行為是事實行為、無償行為。

八、八個特殊舉證責任的規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八種情形。

九、九個風險負擔的條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條。《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1條。

十、十個要掌握的物權法概念——建築物區分所有;共有(有人將其與所有權割裂理解);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權;典權;相鄰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添附。

民法(七)重點!!!

一、 一述債務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與保證人對於債權人的抗辯權的區別。

二、 二述締約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三、 三述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異同。

四、 四述贈與與死因贈與、捐贈、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五、 五述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六、 六述共同加害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的異同(共同加害行為的成立是否有意思聯絡為必要,也要結合司法解釋說明之)。

七、 七述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抗辯權制度的關係。

八、 八述融資租賃與租賃的區別。

九、 九述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形成權與抗辯權、附條件與附義務(附負擔)、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區別。

十、 十述留置權與履行抗辯權的區別、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民法(八)重點!!!

一、一論民法的基本原則(指導性、普遍性、規範性和強行性等)。

二、二論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解和適用(結合“四性”,結合案例,結合誠實信用原則派生的禁止權利濫用、情勢變更原則等)。

三、三論“人權”(結合憲法的最新規定,結合交通事故中的無過錯責任、特殊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產品品質法的無過錯責任以及勞動法的規定,批駁具有代表性的錯誤觀點)。

四、四論法律對財產權的保護(結合憲法、民法等法律的規定)。

五、五論自然人權利能力(包括胎兒、宣告失蹤之人、宣告死亡的實際尚生存者人)。

六、六論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區別(控制民事行為效力的三種模式)。

七、七論物權與債權的關係和區別。

八、八論物權(物權法定主義、物權的取得與消滅距離說明等)。

九、九論抵押權的不可分性(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意義及具體情形)。

十、十論無過錯責任(侵權法的內容,要結合司法解釋)。

民法(九)

一、一個出版權(出版權不是鄰接權)。

二、二個著作財產權: 1、使用權。 2、獲得報酬權。

三、三個要知道: 1、債權讓與是無因行為。 2、債務承擔是無因行為。 3、《技術合同解釋》增加了一個技術秘密的“善意取得”(第12條)。

四、四個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人身權是有例外的永久主義,後三個權利永久受保護。

五、五種鄰接權的主體: 1、出版者。 2、演員。 3、演出單位。 4、錄音錄影製作者。 5、廣播電臺、電視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6條。表演者包括演員和演出單位)。

六、六個聯想 1、不當得利與侵佔罪(不)。 2、表見代理權與善意取得中出賣人佔有的取得(同)。 3、表見代理相對人的善意與善意取得人的善意(同);表見代理中善意相對人的善意與無權代理善意相對人的善意(不)。 4、主張對方不履行與主張對方有代理權的舉證責任(同)。 5、主張對方不履行與主張對方瑕疵履行的舉證責任(不)。 6、無權處分委託物與無權處分脫離物的效果(不)

七、七個單方法律行為: 1、通知解除。 2、通知抵銷 3、通知撤銷。 4、通知免除。 5、拋棄。 6、遺囑。 7、其他。

八、物權法理解上的八項注意: 1、物權的絕對性。 2、物權法定原則。 3、物權優先效力。 4、公示原則。 5、公信原則。 6、物權類型體系。 7、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 8、物的分類。

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九種特殊責任主體 1、安全保障義務人作為責任主體。 2、教育機構作為責任主體。 3、雇主作為責任主體。 4、承攬人作為責任主體。 5、雇主作為責任主體。 6、工傷賠償責任主體。 7、無償幫工人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8、幫工人自身遭受損害的責任主體。 9、見義勇為行為的補償與責任主體。

十、無約定時十大成果的歸屬: 1、無效技術合同、被撤銷的合同,成果歸完成人(《技術合同解釋》第11條第2款)。 2、以技術成果出資,成果歸企業(《技術合同解釋》第16條)。 3、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專利申請權歸單位(《合同法》第326條第1款、《專利法》第6條第1款)。 4、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專利申請權,歸完成人(《合同法》第326條第2款、《專利法》第6條第2款)。 5、委託開發合同,專利申請權歸研究開發人(《合同法》第339條)。 6、合作開發合同,專利申請權歸合作人共有(《合同法》第340條)。 7、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的技術秘密成果,共有(《合同法》第341條)。 8、技術轉讓合同的後續技術成果,歸完成人(《合同法》第354條)。 9、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新創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或委託人(《技術合同法》第363條)。 10、跨單位時,技術成果合理分享(《技術合同解釋》5條)。

民法(十

一、一個程式問題: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不能先向外國申請專利。

二、兩個適用 1、政府採購合同可以適用合同法(《政府採購法》第43條)。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適用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

三、要理解三個基礎關係: 1、代理的基礎關係。 2、共有的基礎關係。 3、無因行為的基礎關係(通常稱為原因關係)。

四、四個鄰接權:1、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2、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3、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的權利;4、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條例》26條)。

五、五個債的擔保方式中,只有三個可以作為反擔保的方式。

六、六個沉默構成意思表示的規定(無法律的規定,單純的沉默不構成意思表示): 1、《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 2、《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 3、《繼承法》第25條第2款。 4、《合同法》第47條第2款。 5、《合同法》第48條第2款。 6、《合同法》第171條。

七、無效後果中七個問題 1、合同終止不影響清算條款的效力。 2、合同無效、被撤銷,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3、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認時,清算條款無效。 4、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認時,仲裁條款無效。 5、無效建設工程合同,仍可參照約定價款支付(《解釋》第2條)。 6、無效技術合同,仍可按照約定價款支付(在性質上為無效的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 7、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

八、近親屬的範圍是一個吉利數字——8: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外祖父母。 7、孫子女。 8、外孫子女。 (記憶的方法是: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加上代位元繼承人)。

九、財產責任中的九種責任: 1、無限責任(如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公司法第3條,進入破產程式時除外)。 2、有限責任(如抵押人就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就已經履行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單獨責任(一個責任主體)。 4、共同責任(兩個以上責任主體)。 5、按份責任(共同責任的分類)。 6、連帶責任(共同責任的分類)。 7、過錯責任(如一般侵權責任)。 8、無過錯責任(如合同法302條)。 9、公平責任(均無過錯時對損失的分擔)。

十、十個無資格: 1、國家機關不能作為擔保人(有例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能作為擔保人(有例外)。 3、公司董事、經理不能以公司資產為公司股東和私人債務提供擔保。 4、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 5、限制行為能力人無立遺囑的資格。 6、限制行為能力人無作為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7、當事人不得從事禁止經營、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專案(《合同法解釋》第19條)。 8、擬制直系血親不得結婚(解除收養關係後可以)。 9、30周歲以下不得作為收養人。 10、建設工程合同的分包人,無權再分包,勞務分包除外。

民法(十一) (注:這裡的“優於”是指優先適用、權利優先、效力優先,在考試答題的時候用語要準確)

一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二是:後法優於前法。

三是:國際法優於國內法。

四是:約定優於法定(此處的法定是指任意性規定)。

五是:稅收優於無擔保債權;債權優於罰款。

七是:遺贈撫養協議優於遺囑;遺囑優於法定繼承。

八是:經登記的抵押權優於質權。

九是:留置權優於其他擔保物權。

十是: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優於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款優於破產債權。

八、八個效力的溯及既往——要約生效,期限的計算溯及既往;專利權的生效,期限的計算溯及既往;效力未定行為的追認,效果溯及既往;法定抵銷權的行使,效果溯及既往;一次性給付合同的解除,效果溯及既往;婚姻撤銷的判決和決定,果溯及既往;債權合同撤銷的判決和裁決,效果溯及既往;贈與的撤銷,效果溯及既往。

九、九個特殊侵權——公務侵權;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污染環境致人損害;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建築物及其物件致人損害;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產品瑕疵致人損害;被監護人致人損害;雇員致人損害。

十、十個精神損害賠償——(一)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三)侵害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四)侵害監護權;(五)侵害死人近親屬的精神利益;(六)侵害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物權;(七)重婚的;(八)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九)實施家庭暴力的:(十)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民法(六)

一、擬制交付(指示交付、簡易交付、佔有改定)的一個特點——標的物不實際過手。

二、兩個無中生有——侵犯名譽權是無中生有,原始取得是無中生有。兩個加倍賠償——《消法》第49條與《商品房屋買賣解釋》第14條。

三、三個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婚姻可撤銷、注冊商標可撤銷(不存在無效的問題)。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1)不以盈利為目的;(2)不得侵犯署名權;(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報酬。

五、五個區別:——(1)物權體現了財產的歸屬,債權體現了財產的流通;(2)物權是支配權,債權是請求權;(4)物權是對世權、絕對權,債權是對人權、相對權;(5)物權一般優先於債權。

六、六個可以並存(除一物一個所有權外,其他權利可以並存)——(1)所有權與他物權可以並存(如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並存、所有權與擔保物權並存);(2)用益物權與用益物權可以並存(如典權人以典物為第三人創設用益物權);(3)抵押權與抵押權可以並存(如再抵押):(4)質權與質權可以並存(如轉質);(5)抵押權與留置權可以並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並存(如抵押物又被質押、又被留置)。

七、無因管理之債的七個要點——(1)對本人有誤解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2)兼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務不影響無因管理之債的成立:(4)無因管理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主觀為他人,客觀為他人);(5)輕過失免責;(6)請求支付必要的費用;(7)相對於本人,管理人的行為是事實行為、無償行為。

八、八個特殊舉證責任的規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八種情形。

九、九個風險負擔的條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條。《商品房買賣解釋》第11條。

十、十個要掌握的物權法概念——建築物區分所有;共有(有人將其與所有權割裂理解);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權;典權;相鄰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添附。

民法(七)重點!!!

一、 一述債務承擔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與保證人對於債權人的抗辯權的區別。

二、 二述締約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三、 三述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異同。

四、 四述贈與與死因贈與、捐贈、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五、 五述代位繼承與轉繼承的區別。

六、 六述共同加害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的異同(共同加害行為的成立是否有意思聯絡為必要,也要結合司法解釋說明之)。

七、 七述預期違約制度與不安抗辯權制度的關係。

八、 八述融資租賃與租賃的區別。

九、 九述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形成權與抗辯權、附條件與附義務(附負擔)、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區別。

十、 十述留置權與履行抗辯權的區別、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

民法(八)重點!!!

一、一論民法的基本原則(指導性、普遍性、規範性和強行性等)。

二、二論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解和適用(結合“四性”,結合案例,結合誠實信用原則派生的禁止權利濫用、情勢變更原則等)。

三、三論“人權”(結合憲法的最新規定,結合交通事故中的無過錯責任、特殊侵權中的無過錯責任、產品品質法的無過錯責任以及勞動法的規定,批駁具有代表性的錯誤觀點)。

四、四論法律對財產權的保護(結合憲法、民法等法律的規定)。

五、五論自然人權利能力(包括胎兒、宣告失蹤之人、宣告死亡的實際尚生存者人)。

六、六論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民事行為的區別(控制民事行為效力的三種模式)。

七、七論物權與債權的關係和區別。

八、八論物權(物權法定主義、物權的取得與消滅距離說明等)。

九、九論抵押權的不可分性(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意義及具體情形)。

十、十論無過錯責任(侵權法的內容,要結合司法解釋)。

民法(九)

一、一個出版權(出版權不是鄰接權)。

二、二個著作財產權: 1、使用權。 2、獲得報酬權。

三、三個要知道: 1、債權讓與是無因行為。 2、債務承擔是無因行為。 3、《技術合同解釋》增加了一個技術秘密的“善意取得”(第12條)。

四、四個著作人身權: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人身權是有例外的永久主義,後三個權利永久受保護。

五、五種鄰接權的主體: 1、出版者。 2、演員。 3、演出單位。 4、錄音錄影製作者。 5、廣播電臺、電視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6條。表演者包括演員和演出單位)。

六、六個聯想 1、不當得利與侵佔罪(不)。 2、表見代理權與善意取得中出賣人佔有的取得(同)。 3、表見代理相對人的善意與善意取得人的善意(同);表見代理中善意相對人的善意與無權代理善意相對人的善意(不)。 4、主張對方不履行與主張對方有代理權的舉證責任(同)。 5、主張對方不履行與主張對方瑕疵履行的舉證責任(不)。 6、無權處分委託物與無權處分脫離物的效果(不)

七、七個單方法律行為: 1、通知解除。 2、通知抵銷 3、通知撤銷。 4、通知免除。 5、拋棄。 6、遺囑。 7、其他。

八、物權法理解上的八項注意: 1、物權的絕對性。 2、物權法定原則。 3、物權優先效力。 4、公示原則。 5、公信原則。 6、物權類型體系。 7、擔保物權與用益物權的區別。 8、物的分類。

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九種特殊責任主體 1、安全保障義務人作為責任主體。 2、教育機構作為責任主體。 3、雇主作為責任主體。 4、承攬人作為責任主體。 5、雇主作為責任主體。 6、工傷賠償責任主體。 7、無償幫工人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8、幫工人自身遭受損害的責任主體。 9、見義勇為行為的補償與責任主體。

十、無約定時十大成果的歸屬: 1、無效技術合同、被撤銷的合同,成果歸完成人(《技術合同解釋》第11條第2款)。 2、以技術成果出資,成果歸企業(《技術合同解釋》第16條)。 3、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專利申請權歸單位(《合同法》第326條第1款、《專利法》第6條第1款)。 4、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專利申請權,歸完成人(《合同法》第326條第2款、《專利法》第6條第2款)。 5、委託開發合同,專利申請權歸研究開發人(《合同法》第339條)。 6、合作開發合同,專利申請權歸合作人共有(《合同法》第340條)。 7、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的技術秘密成果,共有(《合同法》第341條)。 8、技術轉讓合同的後續技術成果,歸完成人(《合同法》第354條)。 9、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新創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或委託人(《技術合同法》第363條)。 10、跨單位時,技術成果合理分享(《技術合同解釋》5條)。

民法(十

一、一個程式問題: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不能先向外國申請專利。

二、兩個適用 1、政府採購合同可以適用合同法(《政府採購法》第43條)。 2、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適用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6條)。

三、要理解三個基礎關係: 1、代理的基礎關係。 2、共有的基礎關係。 3、無因行為的基礎關係(通常稱為原因關係)。

四、四個鄰接權:1、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2、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3、錄音錄影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影製品享有的權利;4、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條例》26條)。

五、五個債的擔保方式中,只有三個可以作為反擔保的方式。

六、六個沉默構成意思表示的規定(無法律的規定,單純的沉默不構成意思表示): 1、《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 2、《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 3、《繼承法》第25條第2款。 4、《合同法》第47條第2款。 5、《合同法》第48條第2款。 6、《合同法》第171條。

七、無效後果中七個問題 1、合同終止不影響清算條款的效力。 2、合同無效、被撤銷,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3、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認時,清算條款無效。 4、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認時,仲裁條款無效。 5、無效建設工程合同,仍可參照約定價款支付(《解釋》第2條)。 6、無效技術合同,仍可按照約定價款支付(在性質上為無效的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 7、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

八、近親屬的範圍是一個吉利數字——8: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外祖父母。 7、孫子女。 8、外孫子女。 (記憶的方法是: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加上代位元繼承人)。

九、財產責任中的九種責任: 1、無限責任(如公司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公司法第3條,進入破產程式時除外)。 2、有限責任(如抵押人就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就已經履行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單獨責任(一個責任主體)。 4、共同責任(兩個以上責任主體)。 5、按份責任(共同責任的分類)。 6、連帶責任(共同責任的分類)。 7、過錯責任(如一般侵權責任)。 8、無過錯責任(如合同法302條)。 9、公平責任(均無過錯時對損失的分擔)。

十、十個無資格: 1、國家機關不能作為擔保人(有例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能作為擔保人(有例外)。 3、公司董事、經理不能以公司資產為公司股東和私人債務提供擔保。 4、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 5、限制行為能力人無立遺囑的資格。 6、限制行為能力人無作為遺囑見證人的資格。 7、當事人不得從事禁止經營、限制經營、特許經營的專案(《合同法解釋》第19條)。 8、擬制直系血親不得結婚(解除收養關係後可以)。 9、30周歲以下不得作為收養人。 10、建設工程合同的分包人,無權再分包,勞務分包除外。

民法(十一) (注:這裡的“優於”是指優先適用、權利優先、效力優先,在考試答題的時候用語要準確)

一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二是:後法優於前法。

三是:國際法優於國內法。

四是:約定優於法定(此處的法定是指任意性規定)。

五是:稅收優於無擔保債權;債權優於罰款。

七是:遺贈撫養協議優於遺囑;遺囑優於法定繼承。

八是:經登記的抵押權優於質權。

九是:留置權優於其他擔保物權。

十是: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優於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款優於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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