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戶籍人員與我市戶籍人員登記結婚, 子女已隨父或母在外省市落戶, 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雙方父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
受理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父母雙方簽字);
2、《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原件及影本;
3、婚姻關係證明原件及影本;
4、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影本, 如無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需要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鑒定機構做DNA親子鑒定;
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 提交確定合法撫養權的法律手續, 並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鑒定機構做DNA親子鑒定;
收養子女投靠養父母的, 提交合法有效的《收養登記證》和辦理收養手續全部證明材料, 並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
5、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影本;
6、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權利人的《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