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 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 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 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借車發生交通事故, 首先由投保的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其次, 不足部分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責任;最後, 如果車主有過錯, 要基於過錯承擔責任。
因此, 借車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後行”, 看看自己是否會因此承擔不必要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