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
被告人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淩波犯尋釁滋事罪一案公開宣判。
被告人和榮松犯尋釁滋事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犯故意傷害罪,
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淩波犯尋釁滋事罪,
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
古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6年11月11日淩晨3時許,
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淩波無事生非,
起哄搗亂,
無理取鬧,
肆意挑釁並毆打傷害他人,
造成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的後果,
其行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另,
被告人和榮松曾於2016年7月23日淩晨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南華縣持刀將李某砍傷致其輕傷,
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現場勘驗筆錄、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證據。
案件審理過程中,
被害人董某(女)與六被告人就附帶民事賠償自行達成和解並已實際履行,
董某申請撤回其附帶民事訴訟。
古城區法院經審查,
裁定准許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古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11月11日淩晨3時許,
被害人董某、張某、孫某3人到麗江市古城區祥和路“甯蒗松果兒燒烤屋”包間內吃燒烤,
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淩波隨後也到該燒烤屋大廳吃燒烤。
被告人一方對被害人一方進行挑釁並對3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
之後6名被告人逃離現場。
經鑒定,
被害人董某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被害人張某、孫某的傷情為輕微傷。
另外,
2016年7月23日淩晨,
被告人和榮松在楚雄州南華縣龍川鎮吃燒烤時持刀將李某砍傷後逃離現場,
於2016年8月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經鑒定,
被害人李某的傷情為輕傷一級。
古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趙智、和淩波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
情節惡劣,
造成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的後果,
破壞了社會秩序,
六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此外,
被告人和榮松在楚雄州南華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造成一人輕傷的後果,
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和榮松、杜澄、曹二車龍補、吳原華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
應按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趙智、和淩波起次要作用,
系從犯,
應當從輕處罰。
六被告人如實供述,
依法可從輕處罰;六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
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和榮松一人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
應當數罪並罰。
本案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綜合案件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
古城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六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
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