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傷者超出合理限度長期住院, 是過度醫療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 對此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進行判斷:一是分析住院時間與傷情程度是否相稱, 二是向經治醫院和醫生調查相關情況。
案情
2015年10月26日, 被告魏某駕駛贛A78U65車輛在灣裡區磨盤山南路由東向西掉頭時與案外人李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 造成搭乘在電動車後座的原告高某受傷、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魏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李某、高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 高某住院治療320天, 出院診斷為雙膝半月板損傷,
一審期間, 承辦法官就高某住院治療情況詢問其經管醫生得知:高某住院屬實, 不存在掛床現象, 醫生告知高某住院治療意義不大, 高某未接受醫生建議, 因高某按時交付住院費, 為了處理好醫患關係, 醫院沒有強行責令高某出院。
裁判
江西省南昌市灣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在住院期間的各月份所發生的住院費用數額不存在異常, 法院依職權調取的原告體溫、脈搏、呼吸等生命體征病歷記錄過程完整,
原告高某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高某申請撤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准予高某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生效。
評析
高某長期住院能否認定為過度醫療行為是本案處理的關鍵所在, 對此, 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1.住院時間的長短應當與傷者損傷程度相平行。 一般而言, 受傷程度越重, 住院時間越長;反之, 則越短。 一審法院依據公安部頒佈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相關規定,
2.任何損傷都存在一個相對確定的醫療終結時間問題。 所謂醫療終結時間, 是指損傷之日至經治療達到治療效果穩定之日的時間段, 醫療終結時間的相對確定意味著住院時間的相對確定(醫療終結時間等於住院時間加上必要的門診時間)。 由於醫療終結時間對於每個人存在一定的個體差異, 因而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醫院方面無疑對於傷者傷情、選擇何種治療方案以及需要多長的住院治療時間最為瞭解。 因此,法院向傷者的診療科室尤其是經管醫生進行調查極有必要。高某經管醫生反映已告知高某:住院治療意義不大,因高某按時交付了住院費,醫院沒有強行責令高某出院。醫院回饋意見說明高某住院超過醫療終結時間,並且高某在庭審中,對其長期住院始終未作出合理的解釋,因此,高某長期住院屬於過度醫療行為。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被侵權人應對其過錯產生的損失自擔的法律規定,結合被告大地保險可以接受的底線以及傷者相對弱勢地位,將高某合理的住院時間酌定為150天,從而作出較為妥當的判決。
因此,法院向傷者的診療科室尤其是經管醫生進行調查極有必要。高某經管醫生反映已告知高某:住院治療意義不大,因高某按時交付了住院費,醫院沒有強行責令高某出院。醫院回饋意見說明高某住院超過醫療終結時間,並且高某在庭審中,對其長期住院始終未作出合理的解釋,因此,高某長期住院屬於過度醫療行為。綜上,一審法院依據被侵權人應對其過錯產生的損失自擔的法律規定,結合被告大地保險可以接受的底線以及傷者相對弱勢地位,將高某合理的住院時間酌定為150天,從而作出較為妥當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