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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住院是否屬於過度醫療行為的司法認定

裁判要旨

傷者超出合理限度長期住院, 是過度醫療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 對此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進行判斷:一是分析住院時間與傷情程度是否相稱, 二是向經治醫院和醫生調查相關情況。

案情

2015年10月26日, 被告魏某駕駛贛A78U65車輛在灣裡區磨盤山南路由東向西掉頭時與案外人李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 造成搭乘在電動車後座的原告高某受傷、電動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交警部門認定:魏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李某、高某不負本次事故責任。 高某住院治療320天, 出院診斷為雙膝半月板損傷,

住院費用近8萬元。 經鑒定為傷殘十級, 涉案車輛贛A78U65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 高某向法院起訴, 要求判令被告魏某、大地保險共同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費用共計23萬餘元。

一審期間, 承辦法官就高某住院治療情況詢問其經管醫生得知:高某住院屬實, 不存在掛床現象, 醫生告知高某住院治療意義不大, 高某未接受醫生建議, 因高某按時交付住院費, 為了處理好醫患關係, 醫院沒有強行責令高某出院。

裁判

江西省南昌市灣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在住院期間的各月份所發生的住院費用數額不存在異常, 法院依職權調取的原告體溫、脈搏、呼吸等生命體征病歷記錄過程完整,

難以證明高某存在掛床行為, 大地保險提出原告掛床行為缺乏事實依據, 其抗辯觀點不成立。 參照公安部頒佈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規定, 受傷者關節部位損傷誤工時間標準:關節韌帶損傷為70日, 主要肌腱斷裂為70日, 肢體離斷為90日。 原告被診斷為雙膝半月板損傷, 住院320日(住院時間至少不大於誤工時間), 與上述標準相比, 明顯過長, 故原告存在過度醫療情況, 額外加重了賠償責任人的負擔, 有失公平, 故高某對其過錯擴大的損失, 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高某誤工期、護理期和營養期均酌定為150天, 高某超期170天的住院期間所產生的床位費、護理費、空調取暖降溫費合計8000餘元(包含在住院費用之內),
由高某自擔。 對高某超期170天計算出來的自請人員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和誤工費4.2萬余元也應作相應扣減。 據此作出一審判決:大地保險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範圍內賠償高某各項損失15萬餘元。

原告高某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高某申請撤訴。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准予高某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生效。

評析

高某長期住院能否認定為過度醫療行為是本案處理的關鍵所在, 對此, 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1.住院時間的長短應當與傷者損傷程度相平行。 一般而言, 受傷程度越重, 住院時間越長;反之, 則越短。 一審法院依據公安部頒佈的《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相關規定,

作為判斷高某損傷需要住院時間的參照標準。 雖然在該評定準則中未能找到明確答案, 但可以在該評定準則中找到與高某損傷最相類似的三種損傷進行比較:關節韌帶損傷、主要肌腱斷裂、肢體離斷, 誤工時間分別規定為70日、70日、90日。 前兩種損傷即關節韌帶損傷、主要肌腱斷裂與高某的雙膝半月板損傷, 難以判斷孰輕孰重, 但肢體離斷損傷很明顯重于高某的雙膝半月板損傷, 高某住院時間為320日, 是肢體離斷損傷誤工時間的三倍以上, 明顯超過合理的限度。 限於醫療專業知識, 法官對於此類問題的判斷可能有些難度, 克服的方法除諮詢醫療專家外, 還可以與以往類似案例進行對比。
筆者曾辦理過交通事故傷者傷殘評定為三級、住院時間僅為92天(誤工期確定為199天)的案例, 本案高某傷殘評定為十級, 住院時間與傷殘程度, 同樣也明顯不成比例。

2.任何損傷都存在一個相對確定的醫療終結時間問題。 所謂醫療終結時間, 是指損傷之日至經治療達到治療效果穩定之日的時間段, 醫療終結時間的相對確定意味著住院時間的相對確定(醫療終結時間等於住院時間加上必要的門診時間)。 由於醫療終結時間對於每個人存在一定的個體差異, 因而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醫院方面無疑對於傷者傷情、選擇何種治療方案以及需要多長的住院治療時間最為瞭解。 因此,法院向傷者的診療科室尤其是經管醫生進行調查極有必要。高某經管醫生反映已告知高某:住院治療意義不大,因高某按時交付了住院費,醫院沒有強行責令高某出院。醫院回饋意見說明高某住院超過醫療終結時間,並且高某在庭審中,對其長期住院始終未作出合理的解釋,因此,高某長期住院屬於過度醫療行為。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被侵權人應對其過錯產生的損失自擔的法律規定,結合被告大地保險可以接受的底線以及傷者相對弱勢地位,將高某合理的住院時間酌定為150天,從而作出較為妥當的判決。

因此,法院向傷者的診療科室尤其是經管醫生進行調查極有必要。高某經管醫生反映已告知高某:住院治療意義不大,因高某按時交付了住院費,醫院沒有強行責令高某出院。醫院回饋意見說明高某住院超過醫療終結時間,並且高某在庭審中,對其長期住院始終未作出合理的解釋,因此,高某長期住院屬於過度醫療行為。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被侵權人應對其過錯產生的損失自擔的法律規定,結合被告大地保險可以接受的底線以及傷者相對弱勢地位,將高某合理的住院時間酌定為150天,從而作出較為妥當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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