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荔波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荔檢公訴刑不訴〔2017〕9號
被不起訴人覃某某, 男, 1985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證號碼5227321985********, 布依族, 小學文化, 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 住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鎮**村**組, 因涉嫌危險駕駛罪, 經荔波縣公安局決定, 於2017年2月27日被荔波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荔波縣公安局偵查終結, 以被不起訴人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 於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2月31日晚上19時至21時覃某某在家中喝酒, 2017年01月01日上午8時, 覃某某駕駛皖L****0號普通小型貨車,
本院認為, 覃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 但犯罪情節輕微, 案發後覃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並且覃某某並不是喝酒立即駕駛機動車輛, 而是經過一晚上休息後第二天駕駛機動車輛, 覃某某的主觀惡性不大, 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 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 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黔南州人民檢察院申訴, 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 直接向荔波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