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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人打官司敗訴 律師反成被告人

市民楊槐在兩起借貸訴訟中敗訴, 遂將其代理律師黃倫告上法庭, 聲稱黃倫使用有他簽名的空白委託書擅自為其代理, 且沒有維護其合法權益, 要求法院判決兩起代理無效。 昨日, 記者從順慶區人民法院獲悉, 該院認為楊槐提供的證據不足, 依法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當事人狀告律師 稱其擅自代理二案

楊槐是高坪區人。 2016年12月8日, 他向順慶區人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 將順慶區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黃倫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楊槐在此次庭審中沒出庭, 而是委託律師王太森出庭訴訟。 被告黃倫及原借貸糾紛案中的兩名當事人林文生和宋仕民出庭參加了訴訟。

律師王太森代理原告楊槐, 在法庭上陳述:2014年7月, 楊槐與兩家公司產生了合同糾紛, 遂委託律師黃倫作為他的代理人, 向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起訴狀告那兩家公司。 黃倫給了他3張空白授權書, 讓他在上面簽名並蓋手印, 楊槐當時便照辦了。 後來, 楊槐與宋仕民產生了民間借貸糾紛, 被宋仕民告上了順慶區人民法院, 2015年1月7日, 在楊槐毫不知情的情況下, 黃倫利用上述空白授權委託書, 填寫了相關內容, 擅自代理他出庭應訴, 而且沒有考慮他的利益, 全部承認了宋仕民的訴訟請求, 法院因此作出了不利於楊槐的調解。 同年7月7日, 又因民間借貸糾紛, 楊槐和陸有理被宋仕民和林文生起訴到順慶區法院。

這一次, 黃倫又利用以前找楊槐簽名蓋印的空白授權委託書, 擔任了他的代理人。 當時黃倫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託書落款日期其實是篡改過的

律師說法

委託代理訴訟 特別授權、一般授權的區分

律師雷震:委託律師等人代理訴訟是訴訟主體參加訴訟活動常見的形式, 訴訟中的授權有特別授權和一般授權之分。 特別授權是代理人根據委託人授權, 在代理委託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 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進行和解, 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特別授權的代理人有權直接行使或放棄委託人的實體權利, 如作為原告時, 堅持或降低甚至放棄委託人主張的賠償金額;作為被告時, 拒絕或同意對方主張的賠償金額。 特別授權代理人的陳述也可能直接導致不利的案件事實的確認, 如承認是委託人違約, 即使委託人不到庭, 法院也可直接認定該事實。

一般授權是代理人根據委託人授權, 只能代理委託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 主要包括: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回避, 向法庭提供證據, 鑒定人和勘驗人, 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 4、出席法庭審理, 發表代理意見;5、代為簽收法律文書;6、申請執行。

由此可見, 特別授權的代理人權利和責任十分重大, 其代理行為可直接影響訴訟的成敗, 委託人在授權時一定要謹慎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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