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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性侵李楓是真是假?從這三點看出端倪

第一點:性侵的法律定義。

先拋開郭敬明的性取向不說, 單從我國對於性侵害的定義——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脅、權力、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 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關係, 並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的傷害的行為。

從作家李楓的長文來說, 郭敬明半夜跑到他床上把手放其身上, 但是並沒有提到郭敬明脅迫與其發生關係, 再者郭敬明身高149CM,李楓身高183CM, 郭敬明很難具備有暴力實行性侵害的客觀條件。 或者有人說李楓是郭敬明旗下的作家, 會利用所在社會階層對李楓實施潛意識的壓制, 但我想這些暗示的表達是用語言直觀表達, 但李楓在長文中並沒有披露郭敬明的語言威脅。 不難想像, 在作家李楓潛意識認為郭敬明是同性戀的基礎上,

再加上郭敬明與李楓有身體上的接觸, 很容易就認為郭敬明有較明顯的性暗示。

第二點:時間距離太長。

第三點, 狀告的後果。

關於李楓為什麼要狀告郭敬明, 小編總結了網路上的幾個主要的原因, 一說李楓因為經濟糾紛所以造謠;二是李楓被行業封殺,淡出人們視野;三是有人惡意重傷郭敬明。 但是如果李楓所說的事實屬實, 對於郭敬明來講就是一次比較大的公關事件, 郭敬明的商業帝國完全有可能坍塌, 因為如此三觀盡毀的人, 那什麼來讓粉絲埋單。 畢竟同性戀在大眾的接受程度來講還是比較低的。

對於此次李楓狀告郭敬明性侵事件, 也正如知乎上劉先森的回答:對於郭敬明, 我們可以批評他的抄襲醜聞、指摘他的電影和小說, 甚至可以調侃他的身高、評論他的性取向。 但涉及到法律概念, 涉及到『性侵』、『猥褻』、『性騷擾』, 我們還是要堅持法治原則,不能僅憑一面之詞群起而攻之。

我們還是要堅持法治原則,不能僅憑一面之詞群起而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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