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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戶新政」本市生源外地院校 退學、休學、開除學籍人員登記戶口

由我市遷出到外地就學人員, 因故退學、休學或被開除學籍, 仍為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口的, 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穩定住所,

可申請在我市落戶。

受理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本人簽字);

2、退學、休學、開除學籍證明;

3、《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4、《戶口遷移證》原件及影本;

5、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影本;

6、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權利人的《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權利人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材料、權利人同意落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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