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2017年第21期
陸先生赴異地參加同學聚會住在某酒店。 聚會結束那一天到總台退房後, 因趕火車走得比較著急, 大步向大堂門口走去, 快到門口時突然腳底一滑, 整個人摔倒, 屁股重重落地。 他坐在地上後才發現地面濕滑, 但周邊沒有立放“小心地滑”的警示牌。
走在他前面的同學詹某回頭見狀, 立即扶他起來。 由於陸先生當時能站能走, 身體似無大礙, 加上急於趕火車,
陸先生回到家後, 當晚躺在床上覺得腰部以下隱隱作痛。 他想也許是因為坐七八個小時火車疲累所致, 心想睡一覺就會好了, 也就沒當一回事。 然而到了第二天疼痛加劇, 到醫院骨科檢查, 診斷為尾椎骨骨折, 按醫囑需要臥床休息和服藥。
陸先生當即將在酒店摔傷及醫院診斷結果通知了酒店, 酒店回應:“酒店將會認真調查核實, 該承擔什麼責任就承擔什麼責任。 ”陸先生仍然不放心, 就委託當地那位也就是當時扶他起來的同學詹某到酒店交涉此事, 並要求查看大堂的監控錄影。
詹某和酒店保安部一起看了監控錄影,
陸先生經過十多天的治療, 身體基本痊癒, 共計花費醫療費用近三千元。 之後陸先生向酒店提出賠償要求, 酒店則稱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陸先生是在該酒店摔倒受傷, 所以不同意賠償。
陸先生本想通過訴訟討回公道, 後來在當律師的同學鄒某建議下, 決定先由鄒律師出面與酒店交涉, 看能否協商解決。 隨即鄒律師向酒店指出酒店一方應予賠償的兩條理由。
第一, 有證據表明陸先生是在該酒店摔倒。
證據有:
一是酒店監控錄影展示有人摔倒時間與陸先生退房時間吻合;
二是陸先生同學詹某也能證明陸先生摔倒情況;
三是由於當時陸先生受傷並不嚴重, 沒有意識到會摔成骨折, 所以沒有當場向酒店提出符合常理, 但是就診後已及時通知酒店;四是酒店也沒有證據能證明錄影中那個摔倒的人不是陸先生而是另有其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2條關於“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 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 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的規定, 從而可以認定陸先生就是在該酒店摔倒的人。
第二, 酒店未盡到對消費者安全保障的義務, 例如地面濕滑且沒有圍警戒線或立警示牌。
不過, 鄒律師也客觀地指出陸先生走的比較著急而忽視了腳下安全, 存在一定過錯,
酒店聽了陸先生所請的鄒律師一番表白, 之後又瞭解到陸先生是一名中學教師, 而且醫療證據充分, 排除了陸先生“碰瓷”訛詐可能, 於是當即決定與陸先生協商解決。
最後除了付清陸先生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外, 另在酒店可接受的範圍內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雙方終於握手言和。
酒店高參專欄作家陳文生先生點評:
酒店遇到此類事件, 首先考慮的應當是與對方協商解決, 而不是推諉責任或立即走法律程式。 否則, 有可能對方索賠的額度更高, 問題更難解決。
當然, 假如對方索賠呈獅子大開口之態, 那也只好對簿公堂。 該酒店聽了對方律師表白後迅速轉變當初拒絕賠償的態度, 做出與陸先生協商解決的決定, 應當說是十分明智的。
順便指出,陸先生的摔倒是因為大堂地面濕滑且無安全警示所致。為了減少類似本案事件的發生,酒店上下都應當強化安全意識,從源頭上加強防範措施,這才是杜絕問題產生的根本之道。
2017中國酒店品牌高峰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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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說是十分明智的。順便指出,陸先生的摔倒是因為大堂地面濕滑且無安全警示所致。為了減少類似本案事件的發生,酒店上下都應當強化安全意識,從源頭上加強防範措施,這才是杜絕問題產生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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