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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丨離婚時的損害賠償的性質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 導致婚姻關係破裂而離婚, 有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的一種救濟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為侵權責任, 其理由至少有三:

一是新婚姻法總則的第二、三、四條規定:“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 居”以及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互相尊重”等內容均屬配偶權範疇, 從法律上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 而不是配偶之間的婚姻契約。 因此, 婚姻應當以配偶身份的權利為 基礎, 而不是合同權利。 從權利角度看, 離婚損害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絕對權, 不是合同違約的相對權或叫債權。 從義務角度講, 離婚損害行為所違反的是婚姻法及 其他公共規範規定的義務, 不是婚姻當事人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二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導致離婚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 償……”。 由此規定可以看出, 新婚姻法強調“過錯”在構成離婚損害賠償中的重要性, 體現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我國侵權行為法中最基本的歸責原則精神, 而依據 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而至今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均未承認違約責 任中包含有精神損害賠償, 此條之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應屬侵權責任賠償。 從這些規定中不難看出, 新婚姻法確立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應定為侵權責任, 其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 其責任認定應按照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去考慮, 同時斟酌離婚案件的特殊性, 並應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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