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電話錄音在哪些情況下,能作為合法證據?

網友“朱砂”問:打電話時, 要怎麼錄音, 才能使這個錄音成為合法的證據?

網友“高展”

answer

1, 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依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被脅迫的情況下被錄音的, 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 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 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不能威逼利誘。

2, 錄音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

即被錄音的人必須是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

因為, 只有債務人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 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實名登記的號碼。 並且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例如, 如果是欠款, 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款的具體金額和利息約定等內容。 越具體越好, 越準確越好。

3, 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 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 ”如果對方對錄音證據有異議, 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出示原始錄音材料的載體,

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會變小而無法被採信。 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 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可知經過公證的證據的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 另外在訴訟前鬚根據錄音內容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將該錄音燒錄成光碟, 在庭審時當庭提交給法院。

當然, 光有錄音還是不夠的, 錄音作為唯一證據的情況還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 將錄音證據與借條、欠條、合同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才能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法律效果。

(作者單位: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