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7歲的姜某是米脂縣人, 原系榆林市雙創辦職工。 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1月4日經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批准後依法執行逮捕, 現羈押于榆林市榆陽區看守所。
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間, 被告人姜某以自己可以為他人安排協警等工作為由, 先後17次騙取被害人166.05萬元用於個人賭博及日常生活的揮霍。
薑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侵犯了公私財物所有權, 構成詐騙罪, 依法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薑某犯詐騙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
薑某多次詐騙, 且數額特別巨大, 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並酌情從重處罰。 鑒於姜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酌情從輕處罰。 判決薑某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責令被告人姜某退賠詐騙所得贓款人民幣166.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