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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講堂」最高法:勞動合同糾紛七大公報案例裁判要旨(注意第5條)

1.上海冠龍閥門機械有限公司訴唐茂林勞動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2年第9期

案例要旨: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對應聘者學歷有明確要求, 而應聘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應屬無效的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該勞動合同。

2.黃仲華訴劉三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1期

案例要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事故達成賠償協定,

但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於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 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 勞動者請求撤銷該賠償協定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梁介樹訴南京樂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6期

案例要旨: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難以治療的特殊疾病的勞動者, 應當享受24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 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用人單位在醫療期內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起訴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 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用人單位的解除或者終止通知書。

4.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訴單晶晶勞動爭議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3年第12期

案例要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關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 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懲戒。 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雙方之間簽署的其他有效書面檔的內容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各項要件, 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係和權利義務, 具有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 則該檔應視為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者提出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5.張建明訴京隆科技(蘇州)公司支付賠償金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7期

案例要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在本企業內部實施的、關於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制度。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起相關訴訟的, 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該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超越合理許可權對勞動者設定義務, 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 屬於違法解除, 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賠償金。

6.候宏軍訴上海隆茂建築裝潢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5年第11期

案例要旨: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 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 用人單位仍有義務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7.包利英訴上海申美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6年第12期

案例要旨: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 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的, 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勞動者用人單位發生變動, 對於如何界定是否因勞動者本人原因, 不應將舉證責任簡單地歸於新用人單位, 而應從該變動的原因著手, 查清是哪一方主動引起了此次變動。 勞務派遣公司亦不應成為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的阻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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