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惡不赦”, 常用來形容惡貫滿盈、罪無可恕之人。 在現代漢語中, 成語中的“十惡”並非實指, 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 但是, 在我國古代, 成語中的“十惡”卻是實有所指的。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 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 故又稱“十惡業道”。
“十惡”之罪, 最早見於北齊法律。 隋、唐把這十條大罪的內容略加增刪, 正式定名為“十惡”。 以後經歷宋、元、明、清各代, 都規定犯了“十惡”罪不能赦免。 古人往往給敵人列上十大罪名, 以便出師有名。
在我國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惡”之名, 它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惡逆,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九曰不義, 十曰內亂。 其犯此十者, 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
而到了隋開皇初年, 隨著佛教的興盛, 封建統治者遂將佛教之中的“十惡”之名引入律法, 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 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
它的主要內容有:
一、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 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謀反這一罪名從秦朝就已確立, 一直沿用到清末。
二、謀大逆:“大逆”在秦漢時用來指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 並沒有具體的罪名指稱。
三、謀叛:《唐律疏議》規定有叛國企圖的, 首犯處絞刑, 從犯處流刑;已經“上道”即已實施叛國行為前往投向敵對國的, 不分首從皆斬, 妻、子流二千里。 而百姓“亡命山澤”不聽從官府召喚的, 也以謀叛論罪;膽敢抗拒官兵, 亦以“上道”論。
四、惡逆:唐以後專指家族內部犯上侵害的罪名, 包括子孫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侄子殺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殺死哥哥、姐姐;外孫殺死外祖父母;妻子殺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五、不道:“不道”常和“大逆”連稱, 隋唐後專門指惡性侵害罪名。 指一次殺死一家沒有犯死罪的三人以上, 罪犯要不分首從皆斬, 妻、子流二千里。
六、大不敬:“大不敬”至少從秦朝開始專指侵犯皇帝尊嚴的罪名, 隋唐以後包括如下罪行:盜竊皇帝用於祭祀神靈的祭品, 盜竊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盜或偽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誤在為皇帝抓藥時沒有按照藥方配藥或寫錯了封題;為皇帝烹調“禦膳”時因失誤而觸犯“食禁”;為皇帝製造車輛或船隻因失誤而不牢固;對於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夠尊敬。
七、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 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其中子孫告發或詛詈祖父母、父母, 告發者和謾駡者都要處以絞刑。
八、不睦:不睦是一組親族內部互相侵害的罪名, 因有違禮教“親親”的原則, 即謀殺某些親屬, 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九、不義:隋唐以後主要指平民謀殺本地各級地方長官, 士兵謀殺本部五品以上的長官, 學生謀殺老師。 凡是預備謀害的, 流二千里, 已傷害的絞, 已殺害的, 皆斬。
十、內亂:指的是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亂倫行為。 與同輩親屬通姦, 雙方均流二千里。 如果是強姦的, 男方處絞刑;長幼不分而亂倫者處絞刑。
實際上除了“十惡”以外, 還有許多被認為是嚴重觸犯統治秩序的犯罪同樣不可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