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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何謂“十惡”?

“十惡不赦”, 常用來形容惡貫滿盈、罪無可恕之人。 在現代漢語中, 成語中的“十惡”並非實指, 而是泛指重大的罪行。 但是, 在我國古代, 成語中的“十惡”卻是實有所指的。

“十惡”最初佛教中的一個用語, 指十種當招致地獄、餓鬼和畜生這“三惡道”苦報的惡業, 故又稱“十惡業道”。

“十惡”之罪, 最早見於北齊法律。 隋、唐把這十條大罪的內容略加增刪, 正式定名為“十惡”。 以後經歷宋、元、明、清各代, 都規定犯了“十惡”罪不能赦免。 古人往往給敵人列上十大罪名, 以便出師有名。

在我國古代的封建刑法制度中亦有“十惡”之名, 它是在西漢的“大逆不道不敬”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北齊河清三年, 尚書令、趙郡王等奏上《齊律》十二篇。

“列重罪十條:一曰反逆, 二曰大逆, 三曰叛, 四曰降, 五曰惡逆, 六曰不道, 七曰不敬, 八曰不孝, 九曰不義, 十曰內亂。 其犯此十者, 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

而到了隋開皇初年, 隨著佛教的興盛, 封建統治者遂將佛教之中的“十惡”之名引入律法, 經過隋代《開皇律》與唐代《唐律疏議》對之的進一步的修訂, 就正式形成了“十惡不赦”的罪名說法。

它的主要內容有:

一、謀反:指企圖推翻朝政, 這歷來都被視為十惡之首。 謀反這一罪名從秦朝就已確立, 一直沿用到清末。

二、謀大逆:“大逆”在秦漢時用來指一些罪大惡極的犯罪, 並沒有具體的罪名指稱。

唐朝的法律明確規定這類犯罪有三項具體罪名:“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唐律》規定:謀反、謀大逆者, 本人不分首從皆斬;其父親和十六歲以上的兒子皆絞;妻妾和十五歲以下的兒子以及母親、女兒、兒子的妻妾、孫子、祖父、兄弟姐妹全部入官為婢;伯叔父、侄子無論是否同居, 皆流三千里。 即使僅是圖謀沒有實際實施, 仍然要處絞刑。

三、謀叛:《唐律疏議》規定有叛國企圖的, 首犯處絞刑, 從犯處流刑;已經“上道”即已實施叛國行為前往投向敵對國的, 不分首從皆斬, 妻、子流二千里。 而百姓“亡命山澤”不聽從官府召喚的, 也以謀叛論罪;膽敢抗拒官兵, 亦以“上道”論。

四、惡逆:唐以後專指家族內部犯上侵害的罪名, 包括子孫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侄子殺害伯叔父母、姑母;弟弟殺死哥哥、姐姐;外孫殺死外祖父母;妻子殺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唐律疏議》規定不分首從皆斬, 明清律進一步加重到淩遲處死。

五、不道:“不道”常和“大逆”連稱, 隋唐後專門指惡性侵害罪名。 指一次殺死一家沒有犯死罪的三人以上, 罪犯要不分首從皆斬, 妻、子流二千里。

六、大不敬:“大不敬”至少從秦朝開始專指侵犯皇帝尊嚴的罪名, 隋唐以後包括如下罪行:盜竊皇帝用於祭祀神靈的祭品, 盜竊皇帝的生活用品;偷盜或偽造皇帝的印信;因失誤在為皇帝抓藥時沒有按照藥方配藥或寫錯了封題;為皇帝烹調“禦膳”時因失誤而觸犯“食禁”;為皇帝製造車輛或船隻因失誤而不牢固;對於皇帝派出的使者不夠尊敬。

對於大不敬的處罰也以斬、絞為主。

七、不孝:指不孝祖父母、父母, 或在守孝期間結婚、作樂等。 其中子孫告發或詛詈祖父母、父母, 告發者和謾駡者都要處以絞刑。

八、不睦:不睦是一組親族內部互相侵害的罪名, 因有違禮教“親親”的原則, 即謀殺某些親屬, 或女子毆打、控告丈夫等。

九、不義:隋唐以後主要指平民謀殺本地各級地方長官, 士兵謀殺本部五品以上的長官, 學生謀殺老師。 凡是預備謀害的, 流二千里, 已傷害的絞, 已殺害的, 皆斬。

十、內亂:指的是親屬之間通姦或強姦等亂倫行為。 與同輩親屬通姦, 雙方均流二千里。 如果是強姦的, 男方處絞刑;長幼不分而亂倫者處絞刑。

實際上除了“十惡”以外, 還有許多被認為是嚴重觸犯統治秩序的犯罪同樣不可赦免。

歷代發佈的大赦令中, 一般都列舉謀殺以及故意殺死他人、放火、劫囚、受財枉法等不得赦免, 明清法律明確規定, 十惡以外的殺人、盜竊官府財物、強盜、竊盜、放火、盜墓、犯奸等罪犯, 也是“常赦所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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