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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敦促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依法懲處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 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 同時給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統稱“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以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前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有關單位、組織自動投案, 或通過我國駐外使領館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 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 積極挽回受害單位或受害人經濟損失的, 可以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 可以免除處罰。 對自動投案自首的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 一般不採取拘留、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

二、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報、電話等方式投案, 本人隨後到案的, 或僅因形跡可疑被司法機關或者有關組織盤問、教育後, 主動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罪行的, 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 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

視為自動投案。

四、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 經查證屬實的, 或提供重要線索, 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或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人員等立功表現的, 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五、正告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認清形勢, 珍惜機會, 儘快投案自首, 爭取從寬處理。 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 司法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 窩藏、包庇犯罪人員, 幫助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證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的, 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鼓勵、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積極舉報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

凡知悉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情況的公民, 都有義務檢舉揭發、動員、規勸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投案自首。 提供在逃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人員藏匿線索屬實的有功人員, 司法機關給予獎勵, 並對檢舉揭發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 對其個人資訊嚴格保密。 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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