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經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沭陽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齊仁敬犯挪用公款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3月, 時任沭陽縣北丁集鄉財政所副所長(主持工作)被告人齊仁敬, 受時任北丁集鄉黨委書記馬濤(已判刑)安排,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以幫助企業借款經營為由, 將北丁集鄉500萬元財政資金轉入被告人齊仁敬在江蘇沭陽東吳村鎮銀行個人帳戶上, 用於幫助李某某完成在該銀行的攬儲任務。
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 被告人齊仁敬利用上述已被挪出的500萬元財政資金在江蘇沭陽東吳村鎮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沭陽支行、江蘇沭陽合作銀行其個人帳戶上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