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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搞承包想泯滅勞動關係 二審法院細辨真偽還原事實真相 傢俱公司投機失敗倒賠員工5.5萬

承包作為一種重要經營模式, 因其具有管理效率高、節約成本等優勢被廣泛採用。 王明光所在的傢俱公司就是看中了這一點, 才將噴油車間承包給他的。 為此, 雙方還簽訂過兩份承包合同。

承包後, 王明光一個人可以幹原來5個人的活。 只有工作量太大實在幹不過來時, 他才臨時找一些人幫工。 因此, 該公司節省了不少人工及原料成本。 可是, 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 公司業務出現大滑坡並嚴重拖欠員工工資。

去年5月, 王明光以拖欠工資為由提出辭職, 公司卻以雙方無勞動關係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

仲裁委和一審法院也以雙方系承包關係為由, 駁回其訴訟請求。 近日, 二審法院在認真辨別相關事實基礎上確認雙方系勞動關係, 改判該公司向王明光支付5525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踏實肯幹又能管理

公司讓其承包車間

王明光是湖北省蘄春縣人。 1979年10月出生的他雖沒上大學, 但做得一手好木工, 對油漆工藝也頗有研究。 2008年3月18日, 他應聘到位於北京市豐台區這家傢俱製造有限公司。

“我入職後一直從事木工工作, 這是公司的主要工作。 當時, 公司收取我500元押金, 說是為了公司及員工人身財產的安全, 需要向公司繳納這一筆錢。 這些錢至今沒有退給我。 ”王明光說, 與他一起工作的幾個同事, 沒幹多長時間都走了。

由於王明光幹活不偷懶,

有時還能提一些合理化建議, 使木材一次加工成功率提高很多, 2010年3月21日, 公司與其簽訂了期限為2010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1日的勞動合同, 並將其調整到噴油車間擔任噴油工。 工作一段時間後, 公司提拔他擔任噴油工班長。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應該的, 也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必須這樣做的, 但在我們這裡好像是一種獎勵, 誰幹得好才給誰簽!”王明光說, “不管怎樣, 公司能留下我, 我也有了工作, 能掙錢、有口飯吃比啥都強。 ”

2015年1月29日, 公司與王明光簽訂了期限為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油房承包合同》。 合同約定:王明光組織油房所需要的熟練工人, 按照公司要求完成油房工作任務。 公司按時支付王明光每月承包費1萬元。

同時, 還約定春節工廠放假期間按天計算承包費。

王明光說, 2015年3月以前, 油漆車間有5個工人, 其業務是按照公司的要求為所有產品塗漆修飾。 其承包後, 更多的是他一個人幹活, 只有活多時再請人一起幹。

因為欠薪提出辭職

公司拒付經濟補償

“承包與不承包確實不一樣。 承包車間後, 我覺得壓力很大。 為減輕我的壓力, 我妻子也來到公司跟我一起幹活。 ”王明光說, 這樣幹下來雖然辛苦, 個人收入也確實增加一大塊。

2016年4月15日, 公司與王明光再次簽訂承包合同, 期限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承包方式仍是用不用工、用多少工人由王明光自己決定。 不過, 這個合同將承包費計費方式變更為:每月保底費5000元, 外加按完成噴油面積計算的計件費用。

而這時, 公司經營業績一路下滑, 從2015年12月開始就開不出工資了。 為此, 公司有50多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起訴, 要求在解除勞動關係的同時, 由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於連續兩個月領不到承包費, 2016年5月31日, 王明光也向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和其他工人一樣提起了仲裁。

王明光的仲裁請求事項包括:要求公司退還押金500元。 按照其離職前月均工資8128元計算, 公司應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6.909萬元。 此外, 還有被公司拖欠的2016年4月工資5420元、5月工資5000元。 而公司完全拒絕了這些請求。

2016年10月31日,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 依有據可查的事實, 王明光與公司系承包關係。 由於其未能舉證證明公司收取押金的事實,

故駁回其各項請求。

是否屬於承包關係

兩級法院認識不一

王明光不服裁決, 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查明, 王明光入職該公司後先後擔任木工和噴油工, 公司2016年1月、2月工資表載有他的情況, 3月、4月沒有。 2016年6月12日, 公司出具欠條, 上寫“今欠王明光3月、4月噴油承包工資1.542萬元。 ”雙方認可公司已支付欠條中的1萬元, 且公司同意支付欠條中餘下的承包費5420元, 並表示如根據承包合同約定公司應當向王明光支付5月份的保底承包費。 另外, 王明光出示的儲蓄對帳單記載, 其承包油漆車間前的月最高收入為5082元。

根據公司與王明光所簽《油房承包合同》及其履行情況, 法院認為, 公司與王明光於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為承包關係。 因此,王明光基於勞動關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缺乏依據。

根據王明光提交的欠條,以及雙方2016年簽訂的《油房承包合同》的約定,公司應向王明光支付2016年4月承包費5420元及5月份保底費5000元,公司也同意支付,故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判決駁回王明光其他訴訟請求。

收到判決書後,王明光和公司均不服判決並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公司自願申請撤回上訴。由於王明光堅持上訴,故二審法院決定繼續審理。

根據公司出具的欠條、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以及雙方均認可的曾經支付王明光1萬元的事實可以認定,公司仍欠王明光工資1.042萬元尚未支付,故二審法院認為公司應當補足該款項。

二審法院同時認為,本案的另一爭議焦點是雙方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簽訂承包合同期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對此,公司主張雙方在上述期間已經變更為承包關係。王明光不予認可公司的說法,並主張雙方僅僅是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其與公司之間依然存在勞動關係。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亦有根據自身狀況,確定其經營管理與業務開展的具體形式。

二審法院注意到,王明光與公司簽訂的《油房承包合同》約定,王明光進行油房工作時所用的原材料由公司提供,王明光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需要服從公司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調配和檢查,並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合同條款還特別規定,王明光應當隨叫隨到,如果不到的話,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如果無事,王明光還需要服從公司的其他安排。這些條款表明,王明光與公司之間存在著一種支配與服從、管理和被管理的從屬關係,二者的關係明顯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關係。

此外,雙方在第一份《油房承包合同》中約定,公司需每月支付王明光承包費1萬元,包括補伙食、補工齡、塵補、房補等福利。在第二份承包合同中,公司又約定王明光每月保底費為5000元另加計件費,標準按每完成噴油面積300平方英尺22元計費。這些約定屬於王明光的具體勞動報酬的計算標準與計算方法,尤其是第一份承包合同中涉及的伙食、房補、工齡等均為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的事項。

由此,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雖然記載的是承包,但具有實質上的勞動合同的性質。對公司依據上述承包合同主張雙方屬於承包關係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因公司與王明光均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王明光,同時王明光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並且該項勞動屬於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所以,二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期間依然存在勞動關係。一審法院對此未予認定並駁回王明光有關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的請求有所不當,應予糾正。

關於王明光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二審法院根據雙方均認可的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近日,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該公司應根據法律規定,向王明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55250元。由於王明光未能舉證證明公司收取押金的事實,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10元,由公司負擔。

律師說法

企業內部承包不能阻斷勞動關係

綜合分析王明光的訴訟經歷,北京致誠公益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陳星說,其仲裁、一審敗訴是由於承包合同的表像掩蓋了事實,案情之所以能夠反轉,是因為王明光在堅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同時,將時間段前移至簽訂承包合同前。這一改變,讓二審法院馬上意識到了一審中存在的事實認定問題。

接下來,案件的重點是確認承包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而要刺穿“承包”這個“面紗”,必須有扎扎實實的法理依據。

陳律師說,關於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性質,相關部門早有規定。原勞動部勞險字〔1992〕27號《關於企業內部個人承包中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指出:“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並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係,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因此企業應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保障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

此外,原勞動部勞辦發[1993]224號《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指出:“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後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當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受案範圍予以受理。”

陳律師說,從以上復函可以看出,原勞動部確認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別,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用一句話來總結,那就是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不能阻斷勞動關係。

因此,王明光基於勞動關係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缺乏依據。

根據王明光提交的欠條,以及雙方2016年簽訂的《油房承包合同》的約定,公司應向王明光支付2016年4月承包費5420元及5月份保底費5000元,公司也同意支付,故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判決駁回王明光其他訴訟請求。

收到判決書後,王明光和公司均不服判決並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公司自願申請撤回上訴。由於王明光堅持上訴,故二審法院決定繼續審理。

根據公司出具的欠條、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以及雙方均認可的曾經支付王明光1萬元的事實可以認定,公司仍欠王明光工資1.042萬元尚未支付,故二審法院認為公司應當補足該款項。

二審法院同時認為,本案的另一爭議焦點是雙方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簽訂承包合同期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

對此,公司主張雙方在上述期間已經變更為承包關係。王明光不予認可公司的說法,並主張雙方僅僅是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其與公司之間依然存在勞動關係。雖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亦有根據自身狀況,確定其經營管理與業務開展的具體形式。

二審法院注意到,王明光與公司簽訂的《油房承包合同》約定,王明光進行油房工作時所用的原材料由公司提供,王明光需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務,需要服從公司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調配和檢查,並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合同條款還特別規定,王明光應當隨叫隨到,如果不到的話,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罰。如果無事,王明光還需要服從公司的其他安排。這些條款表明,王明光與公司之間存在著一種支配與服從、管理和被管理的從屬關係,二者的關係明顯區別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關係。

此外,雙方在第一份《油房承包合同》中約定,公司需每月支付王明光承包費1萬元,包括補伙食、補工齡、塵補、房補等福利。在第二份承包合同中,公司又約定王明光每月保底費為5000元另加計件費,標準按每完成噴油面積300平方英尺22元計費。這些約定屬於王明光的具體勞動報酬的計算標準與計算方法,尤其是第一份承包合同中涉及的伙食、房補、工齡等均為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的事項。

由此,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雖然記載的是承包,但具有實質上的勞動合同的性質。對公司依據上述承包合同主張雙方屬於承包關係的主張,法院不予採信。

因公司與王明光均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王明光,同時王明光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並且該項勞動屬於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所以,二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期間依然存在勞動關係。一審法院對此未予認定並駁回王明光有關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的請求有所不當,應予糾正。

關於王明光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二審法院根據雙方均認可的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近日,二審法院終審判決該公司應根據法律規定,向王明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55250元。由於王明光未能舉證證明公司收取押金的事實,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費10元,由公司負擔。

律師說法

企業內部承包不能阻斷勞動關係

綜合分析王明光的訴訟經歷,北京致誠公益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陳星說,其仲裁、一審敗訴是由於承包合同的表像掩蓋了事實,案情之所以能夠反轉,是因為王明光在堅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的同時,將時間段前移至簽訂承包合同前。這一改變,讓二審法院馬上意識到了一審中存在的事實認定問題。

接下來,案件的重點是確認承包期間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而要刺穿“承包”這個“面紗”,必須有扎扎實實的法理依據。

陳律師說,關於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性質,相關部門早有規定。原勞動部勞險字〔1992〕27號《關於企業內部個人承包中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指出:“企業與職工個人簽訂承包合同,是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並未改變企業和職工的勞動關係,也未改變承包者的職工身份,因此企業應按照國家現行政策保障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

此外,原勞動部勞辦發[1993]224號《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復函》指出:“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後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當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的受案範圍予以受理。”

陳律師說,從以上復函可以看出,原勞動部確認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別,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用一句話來總結,那就是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不能阻斷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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