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意見分歧
圍繞謝某的行為, 以及實際造成的危害後果, 偵查人員對該案的定性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犯罪嫌疑人謝某嚇唬要脅張某的行為, 儘管客觀上造成了重大財產損失, 但是主觀上對放火行為持過失心態, 其行為構成失火罪, 應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 犯罪嫌疑人謝某的行為主觀上有放火洩憤的故意, 客觀上實施了放火的行為。 他的行為足以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結果, 並且造成了事實上的重大財產損失, 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應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理評析
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罪名釋義
失火罪, 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 造成嚴重後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 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財產的安全。 也就是說, 放火行為一經實施, 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共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
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 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首先, 在客觀方面, 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
其次, 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過失犯罪, 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 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再次, 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 放火罪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才能構成;失火罪年滿16周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最後, 主觀罪過形式不同。 放火罪由故意構成, 失火罪則出於過失。 這也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當然,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性質的認定, 有時也會發生過失犯罪轉化為故意犯罪的情況。 如, 某人在倉庫吸煙, 無意中將未熄滅的火柴頭扔到草堆上起火。
主張觀點和認定依據
結合犯罪構成要件及主觀心態和案件辦理過程中掌握的犯罪事實, 筆者分析認為, 犯罪嫌疑人謝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
本案中, 犯罪嫌疑人謝某客觀上實施了放火的犯罪事實經過十分清楚, 爭議的焦點就落在對犯罪嫌疑人主觀心態的認定上。 依據刑法規定, 放火罪的行為方式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方式。 嫌疑人謝某使用打火機點燃衣物時, 是以作為方式實施放火的行為。 對於謝某點燃衣物行為的心態是否存在故意, 要具體分析。 犯罪嫌疑人謝某酒後點燃衣物, 儘管有滅火行為, 但事後仍然繼續飲酒, 放任火勢蔓延。 結合案發環境(高層建築)分析, 根據刑法評價, 行為人此時應負有消除現實危險的義務, 但謝某並未將火滅掉, 而是繼續飲酒, 導致自己不省人事, 造成重大財產損失,
同時, 犯罪嫌疑人謝某為了達到與張某見面的目的, 以放火相威脅, 並實施了放火的行為, 其行為具有報復、洩憤的主觀故意。 在衣物被點燃後, 他儘管實施了滅火行為, 但並不影響放火罪的構成, 造成了實際危害後果。
綜上所述, 犯罪嫌疑人謝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 涉嫌放火, 應以放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 犯罪嫌疑人謝某因涉嫌放火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作者單位: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