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3月27日電為了避免移位、破損、丟失的井蓋“坑人”, 天津明確規定, 各管線井的產權單位在接到有關通知或舉報後, 應當在30分鐘內到現場。 管線井井蓋移位、破損、丟失的, 應當補設警示標誌並採取措施補缺或修復;井蓋移位、破損、丟失的修復時限為6小時。
天津市人民政府近日印發了《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線井管理辦法》, 共24條, 將於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辦法明確規定, 管線井發生坍塌、滲漏的, 應立即採取措施, 設置警示標誌, 在規定時限內按照規定標準修復;坍塌、滲漏管線井的修復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管線井不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的, 應在規定時限內採取管線井調整加固措施, 確保管線井符合城市道路路面高程要求, 與路面保持平順;單個管線井調整加固的修復時限最長不得超過3天, 整個路段管線井調整加固的修復時限最長不得超過10天。
該辦法還明確表示, 管線井影響道路使用且無法確定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和行業主管部門的, 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在管線井現場或公開媒體發佈公告, 公告期為1個工作日。 經公告後仍無法確認管線井維護、管理責任單位的, 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按廢棄井處置, 恢復道路使用功能。
碎、裂、廢、舊井蓋設施由其產權單位出具證明後交物資回收部門回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者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