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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戶新政」本人或攜帶子女 投靠配偶登記戶口

一、我市戶籍人員與外省市戶籍人員登記結婚滿3年, 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雙方父母名下合法穩定住所, 可以申請將配偶戶籍遷入我市落戶,

有合法撫養權的18周歲(含)以下子女可以隨遷。

二、對原為我市農業戶口、因我市戶口登記“一元化”調整為居民戶口、配偶為初婚、並在原農業戶口所在地申報配偶投靠戶口遷入的, 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設置3年的政策過渡期, 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機關提交申請材料並予受理的, 繼續執行原政策, 不設年齡及結婚年限要求, 有合法撫養權的18周歲(含)以下子女可以隨遷;自2020年1月1日起, 統一執行全市投靠配偶來津落戶政策。

受理所需材料

1、書面申請(雙方簽字);

2、雙方《居民戶口名簿》, 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原件及影本;

3、婚姻關係證明原件及影本;

4、隨遷雙方婚生子女的, 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影本,

如無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 需要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鑒定機構做DNA親子鑒定;

隨遷非婚生子女的, 提交確定合法撫養權的法律手續, 並在我市司法機關備案的鑒定機構做DNA親子鑒定;

隨遷收養子女的, 提交合法有效的《收養登記證》和辦理收養手續全部證明材料, 並在我市公安刑偵部門做DNA打拐比對;

5、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及影本;

6、申請落戶地合法穩定住所權利人的《居民戶口名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本, 權利人與申請人關係證明材料、權利人同意落戶證明;

7、對原為我市農業戶口、因我市戶口登記“一元化”調整為居民戶口、並在原農業戶口所在地申報配偶投靠戶口遷入的,

受理民警在人口資訊系統中列印“常住人口資料查詢詳細資訊”並加蓋民警章。 (不需群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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