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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五姐妹爭奪母親留下的百萬拆遷款|迎春杯”青少年網球比賽在呼市舉行

房產糾紛

2016年6月29日, 赤峰市巴林左旗林東鎮, 王長萍離開了鎮上她居住了51年的老宅。 因為她是二級智力殘疾人, 她不會說話, 不認識弟弟妹妹。 然而這座老宅給王家帶來了100多萬元拆遷款。 如何劃分這筆鉅款, 成為困擾王家姐弟五人的一個大問題。

(網路圖)

遺產劃分及扶養姐姐協定引爭議

2013年10月13日, 王家姐弟的老母親關秀華毫無徵兆地在老宅裡去世。 當時, 留在她身邊的只有在西屋獨自玩耍的大女兒王長萍。

母親去世後, 王家大女兒王長萍、二女兒王長英、三女兒王長虹、大兒子王長喜、小兒子王長明五人開始面臨遺產分割問題。

同時, 殘疾大姐王長萍由誰監護也是需要協商的問題之一。

“本來, 我們商量好四個人共同做大姐王長萍的監護人, 每月給大弟弟王長喜500元, 讓他住在老宅裡照顧姐姐, 我妹妹王長虹支付一定的日常生活開銷, 小弟弟王長明提供煤10噸, 我提供糧食。 但是, 母親去世7天后, 王長喜突然反悔了, 認為整個院子是他一個人的。 ”王長英說。

最終, 姐弟五人共同起草了《遺產劃分協議及扶養姐姐協議書》, 約定:將來分配遺產時, 應當多給殘疾大姐一份;王長虹是房產證持證人, 遇拆遷時由王長明代表五人與拆遷部門訂立協議;王長萍的監護人由四人共同擔任, 由王長虹負責管理王長萍的財產。

村委會不實證明掀波瀾

2016年年初, 當地城建局發佈拆遷通知, 王家老宅面臨拆遷。 按照當初姐弟五人約定, 王長明與城建局簽署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書》。

但是, 2016年8月9日, 王長喜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 請求法院判令房屋拆遷款的70%歸自己所有。

2016年4月18日, 王長萍所在的林東鎮西郊村村委會為王長喜開具了他對王長萍的看護證明。 王長喜向法院起訴後, 拿到村委會開具的看護證明, 又前往巴林左旗殘疾人聯合會申請變更王長萍的監護人。 當天為其辦證的殘聯工作人員白秀豔說, 殘聯為其更換了《殘疾人證》。 同時承認, 辦理新證的同時沒有收回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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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夕, 王長英、王長虹、王長明獲悉王長喜有兩份證據, 他們認為西郊村村委會開具的看護證明與實際情況不符,

便並要求村委會核實王長萍監護人的問題。

村委會於2016年9月19日召開會議。 當天的會議記錄顯示:“經調查瞭解, 在關秀華去世後, 王長萍的生活起居和監護一直由王長英負責, 實際監護王長萍的監護人是王長英。 王長喜不是王長萍的監護人。 現經村兩委班子會議研究決定, 我村原2016年4月18日為王長喜開具的證明與事實不符。 特此聲明作廢。 ”

王長英、王長虹、王長明拿著這份聲明前往殘聯, 申請換發《殘疾人證》。 但得到的回復是“拒絕”。

2016年12月7日,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的母親關秀華生前沒有訂立遺囑, 其遺產應當按照《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辦理。 王長喜的主張缺少相關證據, 提供的證人證言前後敘述不一致,

不支持王長喜要求分割70%房產的主張。 根據法院判決, 姐弟五人平分這筆遺產, 殘疾姐姐適當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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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一紙判決沒有平息姐弟間的矛盾, 反而因遺產分配判決中附帶認定了“監護人”而再次引發行政爭議。

法庭上出現“一人兩證”奇事

在這場監護權爭議裡, 作為被監護人的王長萍沒有選擇權, 她只能在王長英的家裡默默等待。

王長英、王長虹、王長明認為他們三人是大姐的實際監護人, 殘聯應該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殘疾人證》, 殘聯“拒絕”的做法屬於行政不作為。 於是, 在2017年1月6日, 也就是他們提起上訴次日, 三人將殘聯訴至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要求殘聯重新填發他們三人為王長萍監護人的《殘疾人證》。

2017年3月8日, 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舉證階段, 殘疾姐姐的實際監護人王長英持有有效期到2022年的原始《殘疾人證》, 王長喜持有2016年9月23日換發的《殘疾人證》。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 “新換發《殘疾人證》後, 原舊的《殘疾人證》由辦證縣(區)殘聯收回”。 但當時沒有收回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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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8日, 王長英收到了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短信通知, 民事上訴案件已經立案並確定了承辦法官。 四天后, 王長英等三人向赤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覆議, 要求赤峰市殘疾人聯合會撤銷王長喜手中的《殘疾人證》。

2017年3月23日, 據原告委託代理人表示, 一審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要求他們起訴赤峰市殘疾人聯合會。 此外, 他們將西郊村村委會訴至當地法院, 要求對方指定王長萍的監護人,法院正在審查當中。(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要求對方指定王長萍的監護人,法院正在審查當中。(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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