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的熱播, 致使離婚、小三、出軌等長盛不衰的話題再次進入高潮。 劇中人物陳俊生和羅子君結婚十年, 十年度過了人一生美好的時光,
在現實生活中, 還有結婚二三十年, 由於各種原因離婚的, 那麼作為夫妻雙方感情的見證, 是婚姻最美好的禮物—孩子, 沒有任何過錯的他(她)該何去何從。
當雙方協定離婚或訴訟離婚, 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便成為離婚的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爭議焦點。
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有可能是因為感情:對孩子的成長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孩子是自己的, 不能與孩子分開, 孩子跟自己長大更為有利也更放心等等;也有可能是因為想利用孩子, 達到不離婚或爭取財產的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後, 哺乳期內的子女, 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至五條規定對於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也就是原則上由母親撫養;對於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 法院以子女的利益為主, 從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家庭背景、生活現狀、品行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哪方更利於子女的成長;對於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法院要考慮子女的意見, 讓其表達自己的想法。
一般情況下, 離婚往往會伴隨著爭奪孩子的撫養權, 因此在訴訟中除了尊重孩子的意見,
孩子是雙方的骨血, 如婚姻法所述“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 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 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 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 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一方爭取到撫養權後, 對於另一方該如何陪伴孩子成長呢:探望權, 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 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然而在實際生活中, 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可能會阻礙探望權的行使,
離婚對孩子的成長從各方面角度來說都有或多或少的影響, 但是在爭取孩子的時候, 不能對孩子造成不利影響, 不能將孩子作為達到自己目的的工具, 因為孩子仍是你的後半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