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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一方不同意離婚,如何離婚?這幾種情況不准離婚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 人們的觀念也隨之發生改變。 以前離婚別視為一件沒有面子的事情, 但是現在隨處可見離婚。 當夫妻感情破裂的時候, 往往會選擇離婚, 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的, 是可以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的。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 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 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 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 訴訟開始後, 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 承擔訴訟義務。 但是, 起訴離婚必須滿足四個條件:① 有明確的被告;②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③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個人;④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審理

對於滿足起訴條件的案件, 法院受理後進行審理程式, 對離婚案件的審理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 應當再進行調解, 調解不成後, 即行宣判。 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判的, 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 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四, 起訴離婚的情況

①一方有家暴行為, 虐待家庭成員:

②夫妻感情破裂;

③一方被宣告失蹤, 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④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⑤其他惡習屢教不改的。

婚姻法規定, 出現這三種情況, 法院判不准離婚。

1、沒有法定離婚理由亦無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

2、女方在懷孕期內、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法院對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不予受理。

3、起訴離婚的理由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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